藝文志
藝文志 (附刊一)
說文 小學
呂翼文
一 釋象形十一例
許君說象形云:“畫成其物,隨體詰詘。”故知象形為獨體字。蓋物有專形,體必獨具。故不嫌其同意,亦何疑其有母。今區之為十一例。
一曰,見獨體無“從”,正例,明獨體無外加之例。據泉成川,而非從川。 如雨滴,而非從雨。為好爪,而非從爪。囧闓明,而非從八。許例章章可考。故知主之從丶, 之從乁,非其舊文明矣。
二曰,見畫成其物例,亦獨體正例。據犬下引孔子說:“視犬之字如畫狗也。”又下云:“手之列,多略不過三也。”畫例厘然。故知亢象頭甲而云省大。” 禾象垂穗而云省垂,其脫譌明矣。
三曰,見隨體詰詘例。亦獨體正例。據乙下云“冤曲”; 下云“詰詘”;勹下云“包裹”; 下云“ 曲”;己下云“辟藏”;臣下云“屈服”。皆有說形之文。故知女下、心下、 下、车下、子下,不言形何所,斥非其舊也。
四曰,見獨體變例,明物有以半體為獨者。據疒下“倚箸”,故知广之“對刺”, 之“相合”,皆半也。不嫌其半者,必畫其半體乃為全體也。
五曰,見獨體變例,明物有以合體為獨者, 下云“頭隆骨”者,嫌有兩骨也。丹下云“象采丹井”者,嫌其形之外加也。故 之“瑙蓋”,必兼畫其臂足。 之“背呂”,必兼畫其脅筋。以為不如此,則形不具。然其形非外加之,固不得疑合者之非獨也。
六曰,見形同意例,明“同”而不“從”,與後起字異例。據工巫同意,故知巫亦衣也,本非從工。而廌下乃云省豸。“鸟、鹿足相似”,而鳥下乃云“從ヒ”,此傳本之誤也。至於 頭鹿足之屬,例不一見,皆以明“同”而不“從”,獨體之例則然。自指事以下皆言“從”,則後起字之例也。
七曰,見古今字例,補師說所遺。獨體無“從”,乃為古字。下、嗌下、柙下、番下、凤下,皆附象形古字是也。
八曰,見通變字例,明造字不一師,有繁簡而無古今。凡一文數字,異時則曰古今字,同時則曰通變字。如燕繁而 簡。然同一獨體之字,不可以一畫之 ,為古於燕也。 之省自亦然。故許君於
下舉通變之明例云:“此亦自字也。省自者,詞言之氣從鼻出,與口相助也。”省亦簡也。簡與繁各有主義,皆以形舉,非如“從省”之“省”。對於所從省者,為後起也。
九曰,駁師說。如卜下、 下皆見“一曰”駁文,蓋嫌灼與 為兩事,不如縱橫之專斥兆者為長。 下云“相糾繚”之詞,若有兩物,故駁云,“瓜瓠結丩”,凡所以明獨體之例。據此,知井下言甕,非其旧也。
十曰,補師說。凡“一曰”、“或曰”、“或說”、“或言”、“亦”,與前一義不相戾者,皆補師說之所遺也。如 下、 下及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、庚、辛、壬、癸諸文下,皆有“一曰……是也”。
十一曰,駁正篆。自秦時八體亡,新六書龐雜非一。官書承用既久,學者習非迷是。當時師說誤入正篆,故許君正之。有駁隸變、隸省之跡者,如我下、 下、民下、革下、酉下是也;有駁象形加聲之俗字者,如齒下、圅下、金下是也;有駁象形加偏旁之俗字者,如錏下、 下、疇下、衰下、裘下、秫下是也。
學者能於此十一例推闡其說,則於許君象形之家法,思過半矣。
二 釋指事六例
象形者,實有其物,指事則虛形而已,故謂之指事。其例繼象形而起,故皆從象形字起之。既無實體,則必依附於所“從”以為體。既有“從”矣,則無體而有體,無形而有形。然由母形以起子形,則已自為一事,非複母文之指矣。故指之所在,即事之所在,若指其掌然,故曰“視而可識,察而可見也。羲農之世,削書伊始。踵事增華,當在倉頡、沮誦之官守。蓋聖人不空作,必有依據,既窮於形,則必依形以起義。群演既深,文化繁縟,則會意、諧聲之無形而有體者,皆可因體以起其事。而指事之支流,乃如急管繁弦,美不勝收矣。粵稽其例,蓋有六焉,皆無專形專字,必待有以起之而義始顯者。
一曰雙文起義之例。此指事之椎輪也。許君舉上下為例,以一為體,則高底之義,相起而明。自傳本濫脫,上、下不言從一,孑孓誤為象形,其例大亂矣。然許君引而不發者,皆往往於說解中舉其明例。如ㄊ下云:“不孝子ㄊ出,不容於內也,從到子。”以是知到人、到首,皆附形也。反仄、反身,皆因體也。此單文起義之例也。由是增其文以起其義,則廴世之以廴世為體是也。“引之”、“曳之”既無專字,則非會意之流可知也。欲以起其長行傳世之義,故“引之”、“曳之”而可見也。由是省其文起其義,則片夕之以木、月為體是也。後起之形,既非若广、 之自具其體,從省之例;又非若家、哭之更制正字。故知起義之義,同出而異名也。若夫二虫為 ,三木為森,四止為歰,亦以合而見誼,不外於會意之支流。然以觀象之例言之,則此 、森、歰者,實以複之而起義,非以合之而成訓也。故知複其文以起其義,亦指事之旨趣也。至若交 之為交為跛,步
之相背相承,雖無所增省於母字之體,實已演進於繁變之文。則其例之主於以變為起義者,猶之主於以複為起義。而皆不可強附之於形意之區者也。指事之例,自來說者不了,故通推許法,理其脫譌,以待憤悱之君子,庶幾有同心之雅,而不斥為詭辯也夫。上下,許君云:“上,高也”;“下,底也”。詞例與反文、到文同,故必以一為體。而傳本濫脫,則到上以為下,到下以為上,相起之意不顯矣。《敘》云:“視而可識,察而可見,言雖無形,而不難於視察者,以有所起故也。”孑孓,許君云:“孑,無右臂也,從了”;“孓,無左臂也,從了”。此下,傳本皆誤加象形,蓋校者補之。然六書之例,唯象形獨體無“從”。若實象形,不得又言“從”,“從”則為事矣。不言“從子”者,“從子”則在片夕之例,非相起之例也。若其文單出,則在廴世之例,亦非相起之例也。凡無“從”則為形,有“從”則為事,又不得以觀象之例疑之,廴、乍、又、 是也。
右四文,雙文起義之例第一。
許君云“不孝子ㄊ出,不容於內也,從到子。《易》曰:‘ㄊ 如其來如。’”ㄊ,或為突。突從犬,ㄊ從子,非一字也。經師以其同義而通用之耳,此 亦到上為下之起例,異於上下者,以其單出,又於所從之形無改,故又異於變文起義之例也。
乏 許君云:“從反正。《春秋傳》曰:‘反正為乏。’”此引經傳以證反文起義之例。《射禮》曰:“乏,參侯道三分之一,為獲者禦矢之次。”無形可畫,故以反正起其事。乏者所以辟矢,與正鵠之受矢義相反,故以反文起之,而形見矣。此形緣義而見,故必依附於母文,則形亦義也。嫌不如會意之義之實,故別偁之為事也。
幻 許君云:“相詐惑也,從反予。《周書》曰:‘無或譸張為幻。’”翼文謂,此下與乏下,皆不釋所從之母義,亦脫濫之跡也。乏下當云“畫布為正,乏者,辟矢之次也。”此下當更引《周禮》曰:“予以馭其幸”,則反文之起義乃見。予象剖符相予之形,推解以誠,故詐者反之。史偁項籍刻印,刓,忍弗能予,是幻也。
許君云:“不可也,從反可。”云“不”者,釋反文之例。據此,知 下之脫譌矣。
丸 許君云:“圜,傾側而轉者,從反仄。”人在厂下為仄,其迫狹不能圜轉自如,與丸之走阪異矣,故以起之。
厚 許君云:“厚也,從反亯。”翼文謂,當云“厚吾生也”。孝亯者,以為厭飤云爾。其實皆虛設也。厚吾生者,反之,此其義也。
許君云:“變也,從反人。”翼文謂,當云“形氣澌滅也”。或說:“氣絕者無常形,故以為變。”
許君云:“歸也,從反身。”後起諧聲字作依,故《中庸》壹戎衣,字亦為 。
許君云:“到首也。賈侍中說:‘此斷首到縣 字’。 之義以到縣而見,與 之義以突出而見者同一起義。”
許君云:“跨步也,從反夂。”夂象兩脛後有致之者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用致夫人。”致者,內不受之詞。致亦窒也,謂剉傷脛骨者。故反之以起跨義也。跨,亦夸也,謂高視闊步者。
右十文,單文起義之例第二。
廴 許君云:“長行也,從彳引之。”“引之”以起其長意也。“引之”非有專字,故不屬會意。世,許君云:“三十年為一世,從卉而曳長之”。“引之”、“曳之”,皆明其無專字,且附於所從,非異體也。於所從之文,增之以為起義。其非會意、諧聲自明。而傳本乃云亦取其聲,曳既非字,而云取聲乎?其謬甚矣。
疋 許君云:“足也,上象腓腸,下從止。”翼文謂,當云“足病也”。“腓腸”無形可畫,而云“象”者,象事之例也。牟之聲氣,叀之軸 ,皆無形而可象之者,皆有以起之故也。腨下云,腓腸也。《素問》云:“痿厥腨 。”王冰說:“足肚酸痛為腨 ”。腨,或為 ;腸,或為脹。腓之言變也。或說,聲氣軸 之象,較腓腸為實。然其形不能獨具,必附於所從而後有象,則不可直謂之形,但可謂之事也。
止下云:“象艸木出有址,故以止為足。”用字之義也。
牟 許君云:“牛鳴也,從牛,象其聲氣從口出。”翼文謂,此云“象”,亦象事也。厶無專字,故知非會意,但以增文為起義耳。聲與氣,雖若有形,然必附於所從,故知此形亦事也。形實而事虛,事者,虛形也。
芈 許君說,“羊鳴也,從羊,象聲氣上出,與牟同意。”云“同意”者,嫌丨與厶異事也。蓋造字不一師,故繁簡或異,燕與 亦是也。或說,巽為羊,金氣剛勁為丨。牛則坤畜也,黃鐘者宮音,故柔和。
勺 許君云:“挹取也。象形。中有實,與包同意。”翼文謂,云“中有實”,則是母、亦之例,不得又言象形。而云形者,蓋斥勹之為器。今傳本脫弓字,又脫從弓字,遂令此文不詞,可慨也。且“挹取”明為兩體,非象形明矣。所“挹取”之物,又無專物專字,故不屬會意。嫌人不曉,故又言“同意”以明之。包,從勹巳,象所懷挾,亦無專字也。牟之厶,非麾肱之厶;包之巳,非辰巳之巳,例以起矣。
許君云:“語已詞也,從口,象氣下引之形。”翼文謂,此亦象事,非形也,下引無專字,亦增文起義之例也。據廴下言“引”,世下言“曳”,牟下言“聲氣”,皆不斥為形,知此形字,傳本誤加之耳。引氣,本無形可畫,故不能自具其體,必附形以見意,從口,則其所附形也。象形之形實,指事之形虛也。
許君云:“象孰飪五味,氣上出也。”翼文謂,此亦象事也,當云“從鬲”,傳本濫脫耳。無“從”者為形;有“從”者為附,形則虛也。故氣可言形,而 但為事也。畺、刅、芈、母皆質, 、包皆文,其例可推而說,不得以多文者為有專字。故許君舉勺、包同意,以見例也。
許君云:“持也,象手有所丮據也”。翼文謂,所持據者無專物,故無專字,亦從手附形以起義耳。而傳本乃脫“從手字”,非其例也。若無所從,則當云“與手同意”,又嫌“持”與“手”有兩體,不得為形,則讬之事而已。許書久亂矣,丮下、包下、勺下、 下,往往不言從某,可慨也。
叉 許君云:“手指相錯也,從又,象叉之形。”翼文謂,此亦象事,非形也。凡無專形者,皆不可言“形”。傳本久亂矣。形,實也。事,虛也。無形者,附所從以起其事,故或增之,或省之,或複之,或到之,反之,變之,皆不離於所從之母文,而義乃得緣之而起。若有專字專形,則例無母子輕重,故象形無“從”,會意兩“從”,與指事、諧聲異也。然則,偏旁之學,唯指事、諧聲而已。轉注雖有母,然不可強分為二。假借則又本無其字也。許書部首,強附象形、會意,遂大亂母子之例。故許君輒見駮文。
巨 許君云:“規矩也,從工,象手持之。”此亦說象事明文也。“持之”與“引之”、“系之”、“曳之”同一詞例,皆無專字,但增其文耳。又如 ,從“又”而聯綴之。亦,從“大”而有所挾持。聯綴、挾持,皆虛形也,不足以為形,故附於形以起事也。
右十文,增文起義之例第三。
夕 許君云:“莫也,從月,半見。”半木、半月,皆附月、木為形,以起其事。月、木即其母文,故不嫌其虛也。若所從省者,不足以為母,則必更從某。谷、 、酋、昔、俎皆是也。
片 許君云:“判木也,從半木。”此亦以省形為起義,絕不與五書相亂。故凡云“省”者,皆其義所從出,非省減之省也。
歹 許君云:“ 骨之殘也,從半冎。”此以殘說半義也,與片、夕同例。
許君云:“疾飛也,從飛而羽不見。”云“疾”者,釋不見之省義,不見猶半見也,皆省也。水不暫停,月不深冥,飛不瞬息,各有所起。
支 許君云:“去竹之枝也。從又,持半竹。”此以半義起其所云之事也。去枝則竹不具體,故半之而意顯矣。許書凡云“半竹”、“半木”、“半月”、“水半見”、“羽不見”,皆與凡云“省”者,互相明其云“從……省”。而說解非半義,則其文脫譌,而俗師以意推補耳,非其舊也。
昔 許君云:“乾肉也,從殘肉。日以晞之。”“殘”亦省也,以“殘”為起義也。嫌肉自“殘”,故目言曰“晞”,以起指事有偏旁之學也。
許君云:“山間陷泥地,從口,從水敗 。”云“敗”者,明亦半見之義。
許君云:“古文絕,象不連體絕二絲。”云“絕”者,“絕”亦省也。
醯 許君云:“作醯,以 以酒,從 酒並省。”從皿,皿,器也,此說省之例,主於半義也。酋下云:“從酉水半見。”與此“並省”者,互相明。彼云“繹酒”,此云“作醯”,醳作之義不可見,故省之半之,以起其事也。
許君云:“自急敕也。從羊省,從包省,從口。口猶慎言也。從羊,羊與善美同意。”云“急敕”者,警惕之至,不敢自滿,假故以兩省起其義。包亦滿也。舉口之訓者,明不專斥口,即從“羊”、“包”,附形也。嫌“羊”為牛羊字,故以同意明其訓。
乱 許君云:“幺子相亂, 治之也。”“相亂”亦並省之例。以省起其“亂”,如 酒並省而為醯也。宵、小同惡相濟,不可分治,如 酒無別者。然亂,即 之俗字。乙 為複,而傳本乃云“讀若亂同”,又云“理也”,詞義皆不相應,非許舊也。
右,十有一文,省文起義之例第四。
珏 許君云:“二玉相合為一玨。”此明其與會意殊也。會意者,兩體三體成訓。此一體,但複之而已。複則為起義,以其非合體也。會則為詁義,以其必比類也,此其異也。
許君云:“眾艸也,從四屮。”此漢人說複文舊義,絕不云從二艸,乃造字觀象之旨也。
許君云:“刈艸也,象包束艸之形”。翼文謂,“刈”與“包”,詞不相應;又“包”者,無取於複,複又非形,其脫譌明矣。此當云:“積刈艸也,從二 相積。 從屮,在勹中,會意字也。據棗下言“重”,棘下言“並”,知複體上下左右之例,各有所起也。
多 許君云:“從重夕。夕者,相繹也,故為多。重夕為多,重日為 。”此複體重之以起義者。“竝”則義起於竝,“重”則義起於重,於此詳之,相謂助也。繹之禮,祝主之,於正祭為上下夕,皆質明行事,月猶半見,故取於夕。云“故”者,以繹為厭飫,禮之取數多者也。或曰,繹於堂於室,亦重也。然據許引 為例,則此亦斥言兩夕也。天子、諸侯,正祭畢,明日而繹。
許君云:“頸飾也,從二貝。”云“頸飾”者,亦明左右之例。
許君云:“竝視也,從二見。”云“竝”者,明複體有上下左右起義之殊。
許君云:“乖也。從二臣相違。讀若誑。”此不言從臣、從 ,足明行下之誤。許《敘》云:“《書》曰:‘予欲觀古人之象,四屮四口,二臣二彳,所謂象也。’”此造字之例也。嫌臣與臣無可違,故斥讒邪言之。《詩》曰:“勿信人之言,人實誑汝。”
許君云:“鄰道也。從兩邑相對,中有間地。”“鄰道”、“間地”,與兩 之間同詞,明造文者以對交起其間道,非二 二邑相聯綴也。 複文則一,而或互、或重、或竝,其起意自別。此亦觀象之例也。
右八文,複文起義之例第五。
許君云:“木之曲頭,止不能上也。”此變文起義之例也。嫌有所增,故明其“曲頭”而已。此交 之例,非牟芈之例也。
交 許君云:“交脛也。從大,象交形。”翼文謂,此當云“從大而交其足。”與“傾頭”、“曲頭”同一詞例。或言“交”,或言“屈”,或言“跛曲”,或言“傾曲”,皆似“畫成”、“詰 ”之教,然必附於形以起事,則非形也。
許君云:“ 、曲脛也,從大,象偏曲之形。”翼文謂,事意但可言,象形則有專屬,非後起字也。凡言“從”者,皆後起字,此亦不當言“形”,校者誤補之。
枣棘 許君云:“棗,羊棗也。從重朿。”“棘,小棗叢生者,從竝朿。”此兩字相變為起義者。
舛 許君云:“舛,對臥也。從夂ヰ相背。”“夅,服也。從夂ヰ,相承不敢竝也。”此以“承”、“背”為起義也。
廾 許君於廾下言“竦手”, 下言“引手”, 下言“叉手”,知許意以三文相變為起義也。東、杲、杳、本、朱、末之例亦同。
右十文,變文起義之例第六。
三 釋會意三例
會意,抂彌文之世,踵事增華,比類合誼,以成一字。如人毛化廾,推 棄 之屬,皆連文成訓,無子母輕重。故翼文以為,象形、會意,皆無偏旁之學,不可以屬之部首也。神農氏制器、理財,治化漸啟。唐虞之世,典樂修禮,文字之用益廣。造文者,乃比合形事而為會意,由是遞推遞演,不可勝窮矣。據許君明例,有純用本義者,此最初之師法。再傳而乃有以本義、訓義相 而成訓者,如武下舉“止”之訓義,甘下舉“一”之訓義是也。學風所播,恢之彌廣,造字既不一師,則純用訓義者,比比然矣。如半下,兩舉大與分之訓;法下,兩舉平與觸之訓是也。而鄉曲無師之學,不識漢人舊義,乃徒以二體、三體相合為例。則用許法之亾久矣。今錄其例之最顯者於篇。
粪 棄除也,從廾,推 棄 也。官溥說,似米而非米者,矢字。
亦從此。米、 即 字。許書多闕文,爨之 ,糞 之 ,其一斑也。史偁廉頗一飯三遺矢,以 為矢,通用字也。嫌 形小異,非字,故引官溥說。然則,篆體筆畫相承小異,當時已著為令甲, 但不似隸變之改形耳。會意數體皆成字,又無子母輕重,與指事、諧聲例異於此,明之。
闰 餘分之月,五歲再閏。告朔之禮,天子居宗廟,閏月居門中。從王,在門中。
此明王、門連讀成訓,以起會意兩從之例,無子母輕重,故無偏旁之學也。此其異於諧聲者也。諧聲以名為母,名從主人,聲自外來。
肃 持事振敬也,從聿,在 上。戰戰兢兢也。
聿下云,手之 巧也。 ,深潭也,云持振者,巧足勝任而又知懼,不矜其巧也。此云聿在上,殳下云又在下,皆明連文成訓之例,嫌在上之意不顯,故又以戰兢釋之。
入水有所取也,從又,在 下。 ,古文回 水也,讀若沫。
云“入”者,釋在下之義。嫌 深不可出,故擬其義,若涎沫之隨息而上出也。此釋已言取之義也。 、州之字,俗字皆加水,重複無例。
贞卜問也,從卜、貝以為贄。
據許義,貞為告禮,告用制幣。古者,蓋以貝歟。既告,乃卜之。
几 微也,殆也,從絲,從戍。戍,兵守也。絲而兵守者,危也。
云“兵守”者,明“危”在兵力,故取於戍之本義,不徒訓戍為守也。絲者,至微至弱,又恃人之兵力以自衛,進退皆危。
罚 辠之小者,從刀,從 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嫌“刀”、“ ”不可連讀,故以“持”釋之。
名 夕不可見,則以口自名。
此亦釋連文成訓之例。
盥 澡手也,從臼,水臨盆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奉匜 沃盥。”
罰下言“持”,盥下言“臨”,名下言“不可見”,貞下言“贄”,皆所以釋已合而見誼之例。亦明兩從者,無子母、輕重也。
负 恃也,從人、守貝有所恃也。
嫌“人”、“貝”不可連讀,故釋其義。
外 遠也。卜尚平旦,今夕卜,於事外矣。
“於事外”不逮事也。此合意之指撝,故釋之以明連文成讀者。訓詁家法,與諧聲之牉合者異矣。
辞 不受也,從辛,從受,受辛宜辭之。
此與外下釋文同一詞例,皆以明合意之指撝。有在辛者辠。有主名,人所不肯受也。
履石渡水也,從石,從水。《詩》曰,深則砅。
云履渡者,明會意兩從,若履若渡。無子母、輕重也。
泮 諸侯鄉射之宮,西南為水,東北為牆,從半水。
此不從水,半見者,以其半有屋、序,不專主於水,故與酋、 例異。指事有母,會意無母也。
灰 死火餘 也,從火、從又。又,手也。火既滅,可以執持。
手,不可加於火而加之,則 意顯矣。不合則不見意,故為連文。
吊 問終也。古之葬者,厚衣之以薪,從人持弓會,敺禽。
此與灰下,皆釋連文合誼之例。《禮》:“知生者吊”。敺禽者,亦緣孝子之意以慰之。
散也,從宀,人在屋下無田事。《周書》曰:“宮中之 食。”
嫌“散”意不顯,故以“無田事”釋之。亦造字之指撝也。訓義反而成,故以為忙 。
凡十有七文,會意純用本義之例第一。
武 楚莊王曰:“夫武,定功戢兵。”故止戈為武。
“戢”,息也。此釋“止”之訓義。
素 白致繒也,從系 ,取其澤也。
云“取”者,主言用字之義如此。 者,枝葉盛也。凡物盛則光澤外敷。故訓詁家以 為澤。
果坼也,從攴、從厂。厂之性坼,果熟有味,亦坼,故謂之 。從未,未。成熟之候也。
五行,木老於未,故以“熟”為“未”,自落者非熟。故從攴;攴,亦容非果,故從厂。此連文成訓之例也。“未”、“厂”皆用訓義。故當在此,傳本濫脫,遂與“果”、“坼”之義不應,而學者乃莫之悟,可慨也。
姓 人所生也。古之神聖母,感天而生子,故稱天子,從女、從生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天子因生以賜姓。”
郊祭感生帝,以為太祖之所自出,而以太祖配之。周乃獨立先妣廟,奉嫄為功德之宗。翼文以為,《大雅》言邰家室,即薑嫄大歸之證。后稷嗣外祖父母,堯因而封之於邰。以有宗廟,既不可棄外祖恩義,又不可奉異族,廟故推薑嫄以為開國君。此特典也。若實別子為祖,立后稷廟可矣,不必追述發祥之跡。許君據此說女生之義。又引《左傳》文,即斥稷生養外祖家,天子因而賜之姓,使有邰家室也。生象艸木益進,故訓詁家以為孳乳字。
處也,從尸,得幾而止。《孝經》曰:“仲尼 。”
,謂閒居如此。
《禮經》有拜妥尸之儀,故以安止者為尸。此訓尸為主也;又引《孝經》廣其義,此訓尸為屋也。有二訓,則有二義,故閒居亦云然。
侃 剛直也,從 。 ,古文信,從川,取其不舍晝夜。
云“取”者,明“川”用訓義也。川之言通也。《記》曰:“至誠無息。”無息,故似川之“不舍晝夜”、無間斷也。
赘 以物質錢,從敖、貝。敖者,猶放貝,當複取之也。
“敖”為出遊之字,此取其訓義為“放”,故釋之。《左傳》曰:“鄭放遊楚於吳。”“取”謂赦辠釋歸也。
羼 羊相廁也,從羴,在尸下。尸,屋也。
尸,神象主此室者。人無室則無主,故以尸為屋。 下,主言閒居,亦取屋之訓。
甘 美也,從口,含一。一,道也。
丙下云,一,陽也。此云“道”,蓋漢人舊義,以“一”象地,球形。故曰,一, 猶天也;一,猶地也。道與陽,皆出於天地,故訓義如此然。但於不下至下,存其訓。而“一”下,無說形之文,亦濫脫之跡也。
凡九文,會意本訓 之例第二。
半 物中分也,從八,從牛。牛為物,大,可以分也。
此明“八”有分義,“牛”有大義也。又嫌專斥牛,故釋之,經傳字體,皆為胖。胖,即半之俗字。故許君於胖下,以亦聲存疑。蓋嫌加肉為重複也。《禮》,牛、羊、豕皆有胖,惟冠婚之禮載合升。
市 買賣所之也。市,有垣從冂,冂,垣也;從了,了,古文及,象物相及也;從屮,屮,通也,與舍同意。
市“從冂”,舍“從口”。市“有垣”,舍有基,此同意之例。故知傳本省央之誤也。舍者,藏貨於中;市者,陳貨於外,皆有區畛,而必有往來交通之路,故皆“從屮”,無所取於央義也。古者,藏貨於舍,蓋如今時堆桟矣。
胤 子孫相承續也。從肉從八,象其長也;從幺,象重累也。
此許君說象意明文也。八之背馳,有漸遠之義;幺之孳乳,有傳世之義。同胞謂之骨肉,此主言毛裏,故從肉。肉亦鞠育意也。當云象其牧飤也。今脫佚矣。
遣有辠也,從网、能。言有賢能而入刑网,乃貰遣之。《周禮》曰:“議能之辟。”
云“貰遣”者,詞義與匯征同。貰,亦匯也。言法所掛誤,我廉知其賢能,則魚貫而遣去之。引《禮》文者,以證己遣辠之義。能,本義為強力堅中之獸;网,捕魚者。
法 刑也,平之如水,從水。廌,所以觸不直者去之。
嫌“水”、“廌”、“去”不可連讀,不若“人毛化之”易解,故詳釋之。云“如”者,擬其平若水也。凡云“所以”者,皆用字例也。據許意,“廌”亦訓義,而昧者因灋刑字從廌,遂斥皋陶以廌斷疑獄,誤矣。取義必有所因依,故云“所以”,非實廌也。乚,飯器也。乚之大者曰去,當從大乚會意,非取其聲。人不飽食則死,故以去為芟除字,反訓例也。因謂就食於四方者為去。
忿戾也,從至,至而複遜。遜,遁也,讀若摯。
嫌“至”與“遁”義相違,故釋之。情多疑則“忿戾”生,“至”亦怨,“遁”亦怨也。《毛詩傳》曰:“關睢摯而有別,剛忿者似之。”孫者,世系相續,故孫有遠義;遁者亦自遠遠我,故以遁為孫。《春秋》曰:“公孫於齊,為尊者諱,使若臣子不忠,君父忿而遠出者然。”遜、孫,通假字。至本義為鳥飛下至地,故訓詁家以為自彼達此之稱。《春秋》曰:“公至自齊”。
辱 恥也,從寸,在辰下。失耕時,於封畺上戮之也。辰者,農之時也,故房星為辰。
耐下云,諸灋度字“從寸”,故以“寸”為刑戮之字。三月陽動物生,為“辰”,此本義也。農時取之耳,非辰即農也,故釋之。又引“恥”之訓者,明古者貴農,人無不耕而食,故以此“戮”為可恥,此又辱之訓義也。嫌戮之義無據,故以訓詁證之。
羞 進獻也,從羊。羊,所進也,從丑。
其者,專詞;所者,凡詞。云“所”者,“羊”與美、善同意,明“所進”非一,不專斥“羊”也。嫌“丑”有退義,故言“進”。進者,不敢安褻,故手若丑攣然也。或說,丑之本義為舉手耕。時農事之始,故以為進。《論語》曰:“譬如平地,雖覆一簣,進,吾往也。”或說,訓義,反而成,手拘攣不能進,故以為進也。
辟 灋也,從卪、從辛,節制其辠也;從口,用灋者也。
“辛”,辣味也,秋金之味,肅殺辛痛,故以為刑灋之字。“卪”者,有制無濫。刑用“口”者,判斷足以服奸,無枉獄也。
用也,從亯,從自。自知臭,香所食也。讀若庸。
經傳,“用”有兩義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蓋叩其鼻而用之,此釁禮也。”《論語》曰:“雖欲勿用,山川其舍諸。”此祭禮也,釁取生血神之。祭則貴薦熟,為厭飫也。“自”,象鼻形,許於鼻下以引氣為訓。此下以知“臭”、“香”為訓。 蓋彼與畀連文,故云引;此與“亯”連文,故云“知”。然則亯,亦訓熟耳,非斥薦進之本意。知者,謂羹定,主人當視之。若獻熟,不得斥知為義也。知為敬謹之義,故擬其義“若庸”。庸,猶功也。羹定曰庸,養成曰利。《饋食篇》曰:“祝告利成。”利亦庸也。或說,庸當為融,其氣融融。其氣融融然,熟之候也。
凡十文,會意純用訓義之例第三
四 釋諧聲三例
諧聲師灋,起於義之所窮,故以聲譬之。古無其字而有其聲。自人呼之,其始沖口而出,皆有由。然則聲以義起也。地異世殊,聲轉
遞變,源流莫考,義始難窮。於是,有有聲無義者矣。然其字皆系於名,固不嫌於聲之無義。此所謂偏旁之學,即以通形之事為名其所譬之聲,不過若擯相之從君耳。故翼文以會意之例如昆弟,無子母輕重;諧聲之例如夫婦,名從主人,聲自外來,故曰諧聲無二名,以其無兩族兩事也。許書皆有明例,足證傳本濫脫之跡。嘗試推之,當時師法蓋有兩例,“工”以聲系,可以義傳。據“芋”、“茇”諸說,章章可考,則知河下讀若,即其孤證。然既呼之為“工”,勢不能舍聲而求義,此楚語、齊語、陳宋語所為。因時而制字,非有音韻之學也。故“家”之從豭,“哭”之從獄,亦以聲之所系,久成典憲,雖更制從宀 、 之正字,而必不可置“豭”、“獄”之義於不問,使後世之考文者,數典而忘其祖。又“洪”、“工”之變例,而介夫聲義之間,此省聲之師法所由立也。凡云省者,皆其義所從出,而亦在譬聲之例,故知介夫聲義之間為“洪”、“工”之變例也。許君《自敘》,但舉江、河,而說解則有省聲之例者,以“家”、“哭”為後起之支流,非諧聲之古例。今次第其說,以明古今遞變之跡,俾學者得以覽焉。
譬聲師法,在最初時代,有聲而即有字,故猶知其義之所在,如“芋”、“茇”之屬,凡百三十有五文。此有義之聲第一。
大葉實根,駭人,故謂之虧。從艸,虧聲。
徐鍇說:“亏,猶言 。 ,驚詞,故曰駭人。”翼文謂,亏,亦籲嗟,歎詫意也。此許說有義之聲之例也。虧聲與可聲同。據此知河下當云黃河,千里一曲驚人,故謂之可也。今脫佚矣。諧聲以事為名,然事者,無形之形,若 注。然其例主於象聲而已。聲由人心也,其始沖口而出,皆有由。然則聲以義起也,此可謂聲之例也。許凡稱謂之虧、謂之友,又稱讀若捶擊之捶、讀若竹箁箬、讀若蜀郡布名、讀若楚郤宛、讀若《詩》糾糾葛屨、讀若謹敕數數、讀若羊騶、讀若雞卵、讀若阡陌之陌、讀若蜀郡布名、讀若周天子赧、讀若 草、讀若跛行、讀若老聃、讀若《易》拼馬之拼、讀若《論語》鏗爾舍瑟而作。又稱縮矕讀若昡、 讀若戚、嬩讀若餘、娓讀若媚、 姷讀若祐、媼讀若奧、婐讀若騧或若委、娺讀若唾、孈讀若 、 讀若懾、
讀若深、媨讀若蹴、岷讀若盲、甗讀若言、 讀若燒、彉讀若郭、緈讀若陘、纗讀若畫或讀若維、 讀若旌、絇讀若鳩、螝讀若潰、 讀若騁、蠇讀若賴、 讀若栗、坴讀若逐、 讀若糞、 讀若凖、埵讀若朶、 讀若毒、 讀若豪、飭讀若敕、綹讀若柳、 讀與聰同、 讀若熏、鉹讀若摘、鐫讀若纖、铦讀若鐮、 讀若媯、 讀若至、 讀若齊、 讀若笮、 讀若裈、 讀若閏、輇讀若饌。又如見釋文,據方音,引經傳,許君詞例非一,皆漢人有義之聲之師說是也。地異世殊,聲傳遞變,源流莫考,義始難窮,乃隨其方音而取譬之。於是有有聲無義者矣。此“工”聲之例也,許凡稱楚語齊語是也。故曰,“工”以聲系,可以義傳,例以起矣。自許書濫脫,師說遂亡,然“芳”、“紡”、“ ”、“ 禎”諸文,其說解章章可據,此亦漢人古義之孤存者。
茇 艸根也。從艸, 聲。春艸根枯引之而發土為撥,故謂之茇 。
此說“ 聲”之有義也。詞例與“謂之虧”同。茇者,質弱易動,如犬之突走而刺丱也。
右許書,以“謂之”說聲以義起之例者,凡二文。
小巵也。從巵, 聲。讀若捶擊之捶。
者,初生之題也,亦“小”也。嫌人不曉,故又擬其義,手握拳為捶,言“ ”之小不過一拳之多也。亦主言自人名偁之。
不肖也。從女,否聲。讀若竹箁箬。
否者,每況愈下,若箁箬之性下垂者然,故擬其義如此,亦自人惡斥之詞。此取聲之例也。
好也。從女, 聲。讀若蜀郡布名。
桂馥說:“蜀布有筒,中黃潤。蓋讀若潤。潤亦柔也。”《上林賦》云:“柔橈嬽嬽。”注以為耎弱纖豔之皃。翼文謂 者,拳勇之字,以勇為柔,反訓例也。
體德好也。從女,官聲。讀若楚郤宛。
楚俗慓悍,故郤氏以宛名示誠。宛亦柔和意也。官即管鑰之字,言慎謹也。唯宛順者能慎夫德,故取其聲。
竦身也。從女,簋聲。讀若《詩》糾糾葛屨。
竦者,敬慎不敗,故以履霜之葛屨擬之。履霜,坤德也。糾糾、桓桓,皆武象。《易》所稱貞厲也,竦者似之。《詩》凡言葛者,皆斥夫人。履者,身之度也,據《易》以履霜稱坤德,則知《毛傳》未審也。沈約說:“內圓外方曰簋。”竦身者,柔而有剛德,故取其聲。
謹也。從女,束聲。讀若謹敕數數。
苟敕者多於儀束,亦坊表意也。“數數”,謂嫻習也。習下云,鳥數飛也。束身者,重規疊矩而不嫌其縛,故以數數擬之。
匿 亡也,從ㄈ,若羊 箠。
桂馥據 下羊車,知此脫文。鄭君《考工注》,以羊車為 車,與羙 同意。箠,即 也,禦者所以馳驅著箴 端,使馬不得逞亡者恒畏人,故以擬之。竹箁箬,亦下垂,賤者詞也。嫌若聲之義不專斥“亡”、“匿”、“辟”、“譴”、“責”者,故又 箠,亦明以ㄈ為名之義。ㄈ,辠人也。
绾 惡也,絳也。從系,官聲。一曰絹也,讀若雞卵。
此當云“惡絳也”,校者衍之。“惡”猶殺也,故《類篇》以為淺降也。蓋當時師說,以官聲為無義,許不謂然,故以絹駮之。《周官翨氏》,“羂”為“絹”。《玉篇》:“絹為羂,通假例也。”據 下云,綰也。知此“羂”即“絹”也,“羂”、“絹”亦通變字也。羂者,所以取禽。鄭君說:“置食羂中,鳥下則犄其足。”故許君擬之若覆卵也。蓋許意以官即管鑰字。雞卵之煦嫗覆育,亦管羂象也。《爾雅》云:“罬,謂之罦,取孚聲,亦覆卵也。”許義蓋本於此。
履也。從系,戶聲。一曰青絲頭履也。讀若阡陌之陌。
此以“系”為名。而當時師說通斥履,故駮之。“頭”謂端也,云“青絲”者,蓋據漢制禮,裳 無青也。戶,亦面飾,如履端外見,故取其聲。 ,即絇也。戶以隔內外,絇以連綦組,故以“阡陌”擬之。言若阡陌之介坼連綴也;或說,東西曰陌,履有左右端,故以陌擬之。嫌戶有南東,不純兩扉對峙也。《喪篇》曰:“乃履綦結於跗連絇。”
蟲也。一曰大螫也。從虫,雚聲,讀若蜀郡布名。
云“蟲”者,欲明“雚”、“ 懽”通假字。蟲,群相聚則懽洽而腐化也。《莊子》書,“瞀苪生夫腐蠸。”又下己意者,懽亦螸也。據螸下言腴,則知蠸下當言“螫”。故補之。“大”,當為交,形近而誤。物相交,醜,蟲之象也。螫,毒也。《詩》曰:“自求辛螫, 垂腴蝶,脫粉皆螫”也。蜀布 ,彗埽也。腐 ,當埽之。故擬其義,言人惡斥之而加之詞。
蛇屬。黑色,潛於神淵,能興風雨。從虫,侖聲。讀若戾艸。
厲,正也。正黑,深黑色也。“侖”、“淪”,通假字,故云潛。潛亦沉淪意也。鄭君說草:“ 即紫茢。”翼文謂, 、茢,今音,聲轉古,蓋亦通變字也。《禮》:“君臨臣喪,釋奠於門,有桃茢茢。”香艸有通於神明之德,亦潛德也,故擬之。或說,陳啟源以 為菉。菉者,王芻,《 衛風》所稱猗猗者也。蜦,或潛或見,有君子之道,又能興風雨之澤,故擬之。
臿屬。從金,危聲。一曰瑩鐵也。讀若跛行。
云“屬”者,臿不一器,造字亦不一師,有聲無義之例。許不謂然,故下己意,以為“瑩鐵”。瑩亦工也。“危”有高義,亦精美意也。釭下云轂中鐵, 下云瑩鐵,互相明。轂必致飾,而鐵質粗惡,故必瑩治之也。徐鍇本,跛行為毀行。跛者,形不完,故義通於毀,古字皆通用之。《喪禮》毀宗,躐行聘禮。釋較亦以車躐行神。嫌瑩不專斥轂,故擬之。言若躐者之滑利也。
锬 長矛也,從金,炎聲,讀若老聃。
老聃,年最尊尊者。孔子稱其猶龍。龍,陽德,亦炎也。陽主於引養,故有長義。
軺車後登也。從車,丞聲。讀若《易》拚馬之拚。
拚,手上舉也。擬之者欲明“丞”、“承”通假字。丞即承也,辟貳曰丞。承,流者也。實鼎曰 ,贊承執事者也;登車曰 ,仰承者也。桂馥說, ,似乘石以承履也。或說拚,或體為撜,故書亦為拯。拯,貳也,職在匡輔。故明夷以喻女媵。拯馬,猶牝馬也。牝之言配,拯之言丞,皆坤德卑遜之義擬之者。此軺車尚書,令所乘令丞卑殺,有以承足而已,無登制也。
車 聲也。從車,真聲。讀若《論語》“鏗爾,舍瑟而作”,又讀若掔。
轂中鐵為釭。“ 釭”、“ ”,通變字。弘弓,聲也,轂聲似之,故取其聲。《大雅》曰:“振旅闐闐。” 、闐、 、轟,皆象車行之聲,故以“鏗爾”擬之,明此皆以象聲為義者也。云“又”者,亦廣異聞。訓真為掔,固字。掔者,其聲遠揚,故斥之也。徐鉉誤弘為 ,又脫聲字,非許君“鏗爾”之義也。“闐”、“ ”,同聲通假,皆諧聲也。“轟”屬指事,“ ”、“ ”,蓋通變字之異名異聲者。
右許書,以讀若某事擬其聲之義者,凡十有四文。
目 也。從目, 聲。讀若眩。
矕亦亂也,如理亂絲,使人眩苦,嫌目自亂,故擬之若 然也。 者,有物擾之,故釋其義。
夜戍守鼓也。從 ,蚤聲。《禮》:“昏鼓四通,為大鼓;夜半三通,為戍;晨旦明五通,為發明。”讀若戚。
此引《禮》文,以明“蚤聲”之有義也。蚤為物,善跳,鼓音似之,故擬其聲。聲,虛也。跳者有憂勤之志,故擬其義若戚,言嘗戚戚不舒於此。
女字也。從女,與聲。讀若余。
安居日,余與者之好施,人樂而就之,亦余也。故以余釋與,亦明自人頌美之詞,加之字以為美稱也。
娓 順也。從女,尾聲。讀若媚。
媚者,如雞犬依人。尾,亦委隨意也。故以媚為尾。或說,許書“娓”、“婉”同訓,亦通變字也。《魏風》曰:“宛然左辟。”《毛傳》云:“婦不敢當尊,於夫揖入門時,辟之有禮者,人所順悅。”故擬其義若媚也。
耦也。從女,有聲。讀若祐。
《禮》,祝、侑,皆視男女。尸或女祝、女侑,或男祝、男侑,故造文者,有人名、女名之異也。“有”、“右”,通假字。《詩》曰:“亦右文母,祭以致福。”故以釋姷。《易》曰:“自天祐之。”祐,亦嘏也。嘏以慈告,故受福也。福,謂之耦;禍,謂之奇。
女老之稱也。從女,昷聲。讀若奧。
室西南隅為奧,當尊之處。《禮》曰:“舅沒,則姑老。老者,退休於奧,無中饋之勞,但以意旨施仁而已。”或說,“奧”、“燠”,通假字。昷者,以食食囚,仁政也。仁者,春氣,故以為燠。燠,煖也,亦自人頌羙之詞。
也。一曰女侍曰婐。讀若騧,或若委。從女,果聲。孟軻曰:“舜為天子,二女婐。”
“騧”,當依《玉篇》作“歄”。 , 弱也。弱者多態,則體度妸娜而委蛇,與欠申者同。故“ ”、“ ”互相訓。據 下云,齊人謂多為 ,知古者,“咼”、“果”皆聲轉字,故“窩”,一為“窠”也。歄,當從欠,名騧,蓋因聲通假字,“果”則“咼”之通用字也。侍者,必有婦容,故以“歄”、“委”擬之。此云“一曰”者,廣異聞以補師所,非駮詞也。
疾悍也。從女,叕聲。讀若唾。
許書,奸下有重文“悍”,而心部複出正篆“悍”,蓋當時師說不見前代古文。遂知“悍”為“奸”之通變字矣。“疾”,惡也。奸則妒害而生怨毒,黨禍糾紛無已時,叕者似之,故取其聲。唾,口涎也。謂讒說相詬染也。或說,忿怒則胃熱而涎出。《左傳》曰:“不顧而唾”。
“態”下云,意也;“愚”下云,禺,猴屬,獸之愚者,其為禽,好爪,故鹵莽而戇躁也。愚者,無明決之材,故意嘗紛更而好生事,所以敗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 其成也。”或說,尸祭曰 ,未知神之所饗。亦擬詞也,意紛者似之。取巂聲者,蓋當時師說,以巂為望帝魂化巂之訓。亦變幻意也。主女名者,女性柔牽,故拘蔽而多思也。“ ”、“隋”、“墮”,皆因聲通假。“ ”、“擩”、“挼”,則通用字也。
疾言失次也。從女,臿聲。讀若懾。
《論語》曰:“車中不疾言。”嫌若有變也。變至倉皇,故震懾而失其次,故擬之。或說,聶者,私語憂疑者也。《雅》曰:“我心憂傷, 焉如扒。”故取臿聲。舂麥曰臿,舂米曰舂,愚者曰 ,懾者曰 。米栗堅,心之難訓似之,故以心為名。麥皮易脫,女之善怯似之,故以女為名。張揖說:“ ,怯也。”亦許義也,不專斥女而主女名。於此,明諧聲之名亦虛也。
下志貪頑也。從女,覃聲。讀若深。
云“深”者,欲明“覃”、“潭”通假字,“覃”即潭也。故貪婪之貪,亦云讀若潭也。潭深有容,貪者似之;潭積淤無艸木之利,若冥頑者然,故取其聲。亦自人惡斥之詞。云“下志”者,明以女為名之義。女之性,卑巽就下,易與為惡者也。
醜也。一曰老嫗也。從女,酋聲。讀若蹴。
《記》曰:“以足蹴路,馬芻有誅。”“蹴”亦賤辱意也。“醜”者,人之所蹴棄,故以擬之。此以女為名,當云“ 母,都醜也”。嫌醜之訓不專斥女,故補其義,所明諧聲以事為名之例。
氓 民也。從民,亡聲。讀盲。
云“盲”者,於道無所見。莊子所謂“日鑿一竅”也。鄭君說:“民,冥也,其於道遠,遠則目力窮。”此許所謂盲也。古者以牑民為功,故矜其亡而加之詞。此取聲之例也。
甑也。一曰穿也。從瓦, 聲。讀若言。
“盧”、“ 獻”皆偏旁重複。盧下無駮文,蓋濫脫文矣。據此,以甗為穿,蓋駮師說器不當有兩形,故以義言之取聲者,虛不嫌也。瓦,易解,故殘。穿者,以瓦為名,猶 之失次、 之貪下,非女而取女之名例也。蓋亦時人口語如此。戴侗、林 據唐本, 以虔省聲。虔、劉亦殘穿意也。言從 聲。 ,辠也。 虔同意。
弓便利也。從弓, 聲。讀若燒。
下云,隨從也,便利可喜則張弛隨意,如僕役之從令,故取其聲。人喜則心氣暢達,陽滿大宅,故曰君子陽陽。又曰斯陶斯詠,志氣發越,若火之燎原,故以為燒也。燒亦謂之陶者,主言人力陶鑄之義,故《書》以陶為消搖字,非也。陽者,謂其火力如旭日初升。陽陽亦暆暆也。
弩滿也。從弓,黃聲,讀若郭。
田光澤為黃。黃亦盛滿意也。鼓下云,萬物郭,莩甲而出。春分陽氣進,故郭落也。或說,滿者如郛郭之重累也。
直也,從系,幸聲,讀若陘。
此當云“系直”也,今脫佚矣。直謂戇躁粗疏,不中人意也。桂馥說:“楚詞云,鯀婞直”。幸,即婞也。《孟子》書:“小人怒,則悻悻然。”《論語》曰:“硜硜然,小人哉!” 硜硜 、婞婞,皆戇躁不肯徇人也。古者,因聲通假,故“婞”、 “悻”、“幸”、“陘”、“硜”,皆同文。《晉書·胡奮傳》“陘北”,亦為“ 硜北”是也。
維綱中繩。從系,巂明。讀若畫,或讀若維。
《射篇》曰:“中離維綱”。鄭君說:“侯有上下綱。綱,持侯繩也,其邪制射舌之角者。維禮,射事未至,則系左下,綱中掩或脫。禮以相變為節,故取巂聲也。巂之言變也,說在孈下。”《論語》曰:“今汝畫。”畫亦掩束意也。嫌畫但有掩義,故又下己意擬之若車蓋維也。車蓋有維,所以張弛蓋也,掩束、脫束者似之。許書“或言”、“或”、或言“一曰”,皆下己意之例,或駮師說,或補師說也。
未縈繩。一曰急弦之聲。從系,爭聲。讀若旌。
戴侗據蜀本作紡木。“木”、“未”形近而誤。桂馥說:“紡木,縈收繩之曲木。”《喪篇》作“績”,通變字也。“爭”者不可屈服。此取聲,亦變訓之例。而當時師說無釋文,故許更下己意,亦存疑也。“急弦”,強弩也。射以觀德,不尚強力,此弩則有爭意也。主言弦聲者,明取爭聲之例自人惡斥之,以為其聲爭爭然也。此與弘取乙聲同也。“旌”者所以勸德,故射禮獲者執旌之言警也。擬之者言,此強之足戒也。或說,弦聲剽急如旌旗之遊 也。
纑純絇也。從系,句聲。讀若鳩。
纑,布縷也,纑以麻,絇則不純麻。然其始皆續麻為之,故斥其糾繚,猶古制也。嫌句之訓鉤曲,專斥刀衣鼻在屨頭上者,故又擬此句聲之義若鳩。《左傳》曰:“九鳩糾民”者也,以明糾繚之訓主於纑也。禮以不忘為貴, 必用革,絇必貴纑,此禮意也。“乙”、“九”皆象形,而俗字加鳥,學者不察文矣。說在象形篇。
蛹也。從虫,鬼聲。讀若潰。
此當云“死蛹也”,校者據《原雅》刪之,非也。《爾雅》主於訓詁,此釋本義。據蛹下言 ,此言潰。 生而潰敗也。 若貯之,筩而藏之;潰者,曝 而蛹潰化也,故取鬼聲。鬼,歸也。高誘:“曝 則蛹動搖不休,死乃止。”韓非書,“螝,一身兩口,爭食相殺。”故以殺為螝。
蚩 蟲曳行也。從虫,屮聲。讀若騁。
屮下云,“讀若徹”。徹,通也。騁者,氣無不達,故以屮為騁,亦明曳者相曳而爭馳,非一虫也,行遲曳也。蟲以虫為名者,虫亦凡詞也。
蚌屬。似螊微大,出海中,今民食之。從虫,萬聲,讀若賴。
“萬”,亦蠆屬,毒人,故取其聲以為食戒。醫家說,食蛤蜊中熱發瘕症。王充《論衡》云:“食蛤蜊肉不能縱體而升。”故許君以為“賴”也。“賴”、“懶”,通假字。懶,怠也,血滿筋痺則少氣而怠也。或說“賴”即“癩”也。蠇亦圤毒,故鬱熱而發癬癩也。
風雨暴疾也。從風,利聲。讀若栗。
諸“風”釋文,皆不及“雨”,此校者衍之。風失其和,則物夭癘,如刃之銛,故取其聲。“栗”,寒象也。寒氣主殺,故人惡,斥之如利刃,非實利也。《左傳》曰:“磨 以須。”《衛風》曰:“終風且暴。”《豳風》曰:“二之曰栗烈。”
土塊坴坴也。從土,先聲。讀若逐。一曰陸梁。
“坴坴”,塊然頑堅之貌。“塊”,古字為由,象築版,為土磚形,曝之燥結,足以任物。故《禮運》有“塊桴。”桴,棟也。坴,中馗菌。“馗”、“逵”通變字。逵,從坴聲,故師法在通假之列。許意以先即逵人所逐,逐則其土堅燥,築塊者擬之,此取聲之例也。徐鍇傳本,“逐”為“速”。速亦行跡也。古者,“陸”、“ 逵”、“坴”、“先”皆通假。大 曰陸,莊子書“東西跳梁”,揚雄云“走陸梁”。陸高,故以跳義。跳,亦強也。宣顥說,跳則跨空似橋樑之穹然也。此廣異聞,以釋己言“塊”之義也。
埽除也。從土,弁聲。讀若糞。
,弁 之或體字。《釋名》云,弁如兩手相合。翼文謂,弁之言槃槃然有威儀,蓋象正緣之意。《冠篇》曰:“三加爵,弁正緣興。”人,即古 字,從廾持人,會意字也。桂馥以“ ”、“弇”形近而誤。則當“從棄土”。會意,非聲也。凡取聲之義,皆虛,故異於會意之義。埽席以優尊者,致恭如正緣。然自人擬,斥之非實弁也。嫌人不曉,故又以糞釋之。糞者,周官 僕之所掌。明此賤役,主於敬慎之義,非槃大之義也。或說,糞除則光絜,亦弁意也,故明其訓。
射臬也。從土, 聲。讀若準。
鄭君說,方制之以為 。《算術》云,方堢 築土為壇,如門闃然,故謂之臬也。而張侯其又樹木焉,曰的。謂之 者, 厚也。《楚辭》有 ,以背肉之墳起而得名。亦自人矜重而斥之,故以為 然也。據《考工記·水》:“地以縣繩。”又云:“置 以縣,眡以景,皆準也。”鄭君說, ,古臬字。樹八尺,臬以縣正之,蓋眡水以準高下,眡景以準四方。匠者之治土如此。此 亦治土,而射者又必出於正,故以準言之,亦明 亦人巧之軌物,非徒以厚為侈也。
嫌堢亦容木屯,故目言土,亦以釋名從主人之例。謂之高者、保者,必有闄 。《左傳》所謂“授兵登陴”也。高亦臺地,謂之 ,即陴也。李淳風說,土擁木為 ,讀若 。許書作毒,通假字也。
之言,陷也。《唐書》曰:“哥舒拔連城堢。”堢尤易陷,故以陷為戒, 所以趣士卒防禦。《左傳》曰:“吾望其旗靡。”或說,毒之言生養也。老子書“亭毒,萬物 ”。謂無天癘也,皆死生相保之義,亦以祝其無陷於寇也。
堅土也。從土,垂聲。讀若朶。
“ ”“垂”,通假字。勺、酌,某、謀,皆是也,故以“朶”釋之。華葉盛為 也,凡譬聲,皆自人加之詞。故曰,聲自外來。“ 聲”者,曰功也。以為朶朶然者,君子詞也。《論語》曰:“庶矣哉!”又曰:“小人懷土。”
豪,籕文 字。豕鬛如筆管,亦強獸也。擬之者欲明“敖”、“獒”通假字,“敖”即“獒”也。健者,但主於尚力,故賤斥之若獒。此取聲之例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公嗾夫獒焉。”獒,野犬,力強,西旅產也。《書》曰:“西旅貢獒。”
藻,從水、艸;飭,從人、力。皆二名之例。二名一義,故不嫌。桂馥疑為飤聲,非也。人者,己所待以成事,己推食食之,故能得人死力,然從食、人。會意則嫌力與食相償,不顯感奮致力之意,故取其聲。聲,虛也,以為厭飫云爾,自人羨斥而加之詞,故為諧聲之義也。敕、 敕,敬事也。食浮於人力,故懷惠者不敢自懈弛,兢兢然唯恐失之。
咎,亦惡劣也,升八十縷,故為綹為賤。柳載柩車,飾喪禮,質略,亦綹也,故擬之。或說,古者,“咎”、“ ”通用。《禮篇》曰:“ 某後、 來舞。” 從白詞也。發,聲也,“緯”端曰“綹”,端亦發也。“十”者,舉成數。喪禮,祖奠為行始,乃設飾,有柳衣,為行之始。飾綹為飾之發端,故以疑之。
緩也。從系,盈聲。讀與聽同。
“緩”謂紡縷之精 也。 下云“偏緩”者,太細不適於用,故嫌斥之如羨餘。此 則中於紡,故以為洋。洋,盈耳也。云“聽”者,明取聲之例虛。自聽者頌美之而加之詞,非以其精細為盈於人意也。弘之厶聲, 之爭聲, 之盈聲,皆以象聲為聲,故知諧聲之聲虛,諧聲之義亦虛也。
鐵屬。從金,賁聲。讀若熏。
“熏”,黑色。擬之者欲明“賁”、“墳”通假字。墳、糞、萊,黑色者也。或說,熏、煤、狠,藉田間比鐵之粗惡似之。擬之者欲明“賁”、“ ”通假字。喪禮,斬者苴經,以 為之。 、臬,實粗惡者也。或說,《易》有白賁,此熏反訓之例也。
曲鉹也。從金,多聲。一曰鬵鼎,讀若摘。《詩》曰:“哆兮哆兮。”
“曲鉹”者,形似蠶薄。此當時師說,以“多聲”為無義。許不謂然,故據《爾雅》駮之。“鬵”,從兓聲。兓兓,銳意也。銳,亦哆哆意也。“鬵”之“兓”,“鉹”之“多”,皆自人侈言之。姼下訓“多”為美。美者,人望而多之,故擬其義“若摘”。“摘”,笄首飾,以會 ,《詩》所謂象揥也。“揥”、“摘”,古字皆通假。
藝文志 附刊二
中水考辯誤
何耀光
餘昔訪蜀中邑志孰為優,陳子葆年曰:“莫若金壇段氏《富順志》。”問優點安在,曰:“志載《中水考》,能發《水經注》千餘年人人所未發之錯誤。其膾炙人口,蓋在於此。”餘取而讀之,始而信,繼而疑,終乃知其誤不在酈氏而在段氏。
酈氏注:“洛水……又東經資中縣,又經漢安縣,謂之緜水也。自上諸縣,鹹以灌溉故,語曰緜洛,為浸沃也。緜水至江陽方山下入江,謂之緜水口,亦曰中水。江陽縣枕帶雙流,據江、洛會也……江水經漢安縣北……江水東經樊石灘,又經大附灘,頻曆二險也。”
段氏駁之曰:“考漢安故城,在今江安縣,在岷江之南。洛水安得越江陽,絕岷江而經漢安縣?且酈氏上文既雲洛水經新縣,緜、湔二水俱與洛會,不得曆牛鞞、資中兩大縣。而氏以緜牛水。且漢安縣在江陽縣上游,不得於江陽據江、洛會之後言江水經漢安縣。”
考《藝文志》王象之碑目《資州漢安修棧道記》(在內江縣界摩岩)、《陳君德政碑》(陳君失其名,漢永建五年為漢安長,有碑在獠井壩層岩之腹)、《輿地紀勝·內江縣·古棧道遺跡》:“內江井壩有古棧閣遺跡,紹興間,主人得碑刻於崖腹間,乃漢永建五年,漢安長蜀郡青衣陳君,以此道棧閣陷車馬,因置於崖上,過客得免顛 。現有碑存。”
常明《省通志·資州陳君德政碑碑目考》:“陳君失其名,漢永建五年為漢安長,立有碑在獠井壩層岩之腹。字雖磨滅,然尚可考。”《蜀碑記補》:“永建五年字,原雲在資州內江縣,碑目雲在獠井壩層崖之腹。碑雲漢安長蜀郡青衣陳君省去根閣。今就土著郵亭掾尹厚勒此石隸續雲,漢安舊屬犍為。‘根’字未見所出。所謂‘根閣’者,猶李翕郙閣、何君尊楗閣之比。”
按《後漢書·百官志》:“每縣邑道,大者置令一人,千石。其次置長,四百石。小者置長三百石。又,縣,萬戶以上為令,不滿為長。”《元和志》:“內江縣本漢資中縣地,後漢分置安漢縣。李雄之亂,陷於夷獠。周武帝天和二年,於中江水濱置漢安戍,其年改中江縣,屬資中郡。”又載:“江安縣本江陽縣地。李雄亂後,沒於夷獠。晉穆帝於此置漢安縣。”
《寰宇記》:“周天和中,於資州地置漢安戍,在水濱,旋改為中江。隋開皇十八年,避先諱,改為內江,仍徙治於漢安故城,即今縣也。”
《方輿紀要》:“內江縣,漢資中縣地。後漢置漢安縣,屬犍為郡,後廢。後周置漢安戍,尋改置中江縣……。”
黃廷桂《省通志》:“內江縣本漢資中縣地,後漢安縣(段玉裁《中水考注》有‘《四川通志》乃以今內江縣為古漢安縣’之語)。”
《蜀中名勝記》載:“《陳君德政碑》(陳君……漢永建五年為漢安長)與《修漢安棧道記》引碑目為據,末雲‘俱在內江縣’。”
《一統志》:“內江舊縣在今內江縣二裏。”引《寰宇記》全文,末加按語,略謂:“後漢所置漢安縣在今瀘州江安縣東大江之南。《元和志》謂:‘內江縣即後漢漢安縣’。《水經注》亦有‘牛鞞水經漢安縣’之文。疑後周之前,已常僑置,但非後漢故縣耳。今不可考。又載:“江安縣,漢江陽縣地,後漢置漢安縣屬犍為郡,晉改江陽郡。”又載:“漢安故城在江安縣東,後漢置。”
《續後漢志》:“犍為郡九城……漢安。”
晉《中興書》曰:“穆帝永和二年,以漢安獠反,複置漢安縣。”
據上述觀察,內江在後漢,曾分資中地設置漢安縣。既有各家記載,足資印證,自不能根本推翻。酈氏注:“洛水……又東經資中縣,之下接載“又經漢安縣”云云,即指此縣而言,亦屬無可否認。《一統志》對此雖懷疑問,但只漢安縣曾在內江縣僑置,並不疑酈注所敘緜、洛所經之漢安縣,即江陽郡所領岷江以南之漢安縣。段氏不查酈注上下文聯繫,亦不查史志記述,橫空指斥酈注洛水“又經漢安縣”,為越江陽、絕岷江。並詆為不學者所竄改陋已。或謂段氏之駁,蓋緣《續後漢志》:“犍為九城,漢安實殿江陽之後。”《華陽國志》以及晉、宋兩志,漢安縣均在江陽郡統轄之中。而分資中縣地設置者,則史志無稽,且一郡之中兩縣同名,尚乏先例。《一統志》成書在後,段氏亦無從預見其駁議,似亦無可厚非。查岷江以南之漢安縣何年設置,而分資中縣地設置者,在順帝永建五年已有陳君為之長,並有石刻至今存,明系初分資中地置,既而廢省。旋分江陽縣岷江以南之地另置新縣,仍以漢安名之。兩縣雖同戴一名,而時有先後,究亦何嫌?兩漢巴郡均治江州,至季漢興平元年乃移治安漢,建安六年又回治江州。江州始治北岸,繼移南岸,尚在一縣境內,不生問題。後乃移治僰溪口,即今之江津縣。墊江始治今之合川,繼乃移治今之巴縣。一邑名而移治數處,地志中實例不鮮,何獨於漢安而疑之?固陵郡,漢獻帝興平元年分巴郡置,至建安六年改巴東郡,先主定蜀改江關都尉,二十一年複改固陵郡,章武元年又改巴東郡。而《續漢志》、《宋書·州郡志》以及馬氏《通考》、鄭氏《通志》,對於固陵無一字涉及,仍不能以史志無稽否認此郡之存在也。然則,漢安縣在後漢永建或以前,曾分資中縣地設置,既而廢去,複分江陽在岷江縣南之地為再度之設置,殆屬必然之事。段氏不於史冊記載兩求其通, 遽執一己之謬見以推倒一切,甚矣!甚其疏也。
段氏又謂,洛水在緜、湔兩水俱與洛會,更曆牛鞞、資中兩大縣以後,不得氏以緜水。此亦失詞。查酈注,下文接載:“故語緜洛為浸沃。”又曰:“謂之緜水口。”知此乃該地固有之名稱。“謂之緜水”四字,直為逗出下文兩緜字而設,亦即下流互受通稱之例。嘉陵江入江州縣境,已在五水合流之後,各家地志,或稱漢水,或稱涪水,或稱巴水,或稱渝水,嘉陵水均不以為嫌,何獨於緜水而訾之?
酈注自洛水出洛縣漳山以至據江、洛會,中間敘述洛、緜、湔、牛鞞水等所經,均就北岸立言,無一字涉及岷江以南之水與地。其敘緜水自洛水經新都與緜水合,至“謂之緜水口”,直是一氣貫注,通指北岸與洛、湔各水合流之緜水,並不涉及段氏所謂一源合流在南岸之緜水。其稱“又經漢安縣(分資中縣地置)……至方山下入江。”乃北岸之水自北南流,與段氏所稱“源出長寧……自南北流”之水,恰成南北對峙,中亙大江,毫不牽混。至酈注“江水經漢安縣北,”自指江陽郡所領岷江以南之漢安縣而言,此為江水所經。彼為緜、洛、湔各水合流所經,此在南岸,彼在北岸,名同而所在地各異,何能並為一譚?
又,酈注“枕帶雙流,據江、洛會”云云。一面在寫江陽縣之形勝,另一面即在結束洛與江之交涉。換言之,即敘述旁流入江之結筆,至江水正流自僰道以下,尚擱而未敘。其江水經漢安縣北,即系回述江水正流之起筆,脈絡甚明。段氏乃謂漢安在江陽上游,不得於據江、洛會之後,言江水經漢安縣。試問,於敘述旁流結束以後,提筆接敘僰道以下江水正流,於文法何害?於理論何害?
又,段氏考定《水經編•江水編》注(《中水考》下,末雲,今考其次第而注之),自雲:“《水經志》原本,蓋當如經所正。”但鄙見則謂不然。查改注:“……王莽之就都縣曰‘廣信’也。”段氏小注雲:“酈氏‘廣信’二字,當作‘吾雒’。”官校本酈注則為“王莽之就都縣曰‘吾雒’,訛作‘廣信’,系後人妄改。”王校本引刋誤曰:“黃省曾本元作‘吾雒’。可知舊本不誤也(按黃本刋於明代嘉靖甲午)。”據此,則見段氏所見,乃近刻訛本,並不得為酈氏之誤。然此猶其微疵。撮其大者:所考定之注,於酈注“緜、洛為浸沃”之下,羼入“江水自僰道東經漢安縣,又北與緜水合水出漢安西”一大段。查“緜、洛為浸沃”一語,系《華陽國志·蜀志》所載,原文雲:
“又有緜水出紫岩山,經緜竹入洛,東流過資中,會江陽,皆灌溉稻田,膏潤稼穡,是以蜀川人稱郫、繁為膏腴,緜、洛為浸沃也。”
據此,研求“緜、洛為浸沃”云云,並不包含南岸之緜水在內。乃竟強拉南岸之緜水與北岸之緜水相接,是不惟其有移花接木之技能,且富有挾山超海之神術,究為識者所不取也。改注小注曰,資中與漢陽,南北接連,其中絕無漢安縣地。按今內江即後漢之漢安,在後周改置中江縣外,且另置磐石一縣,何得斷為“絕無”?《華陽國志》:“緜水入,東流過資中會江陽”,乃舉其大概而言。實則入洛以後,尚經牛鞞縣。《國志》亦未之及,不得雲“絕無牛鞞”也。段氏又詆酈氏:“知有緜水而不知緜水乃淯水之下流,其言曰,於漢安縣言緜水入江,於淯水則曰未之聞。”按《水經》前段:“又東渚水,北流注之。”段氏謂:“‘渚’乃‘淯’之訛。”此不具論上流之渚既為其所未聞,下流之緜當然同在未聞之列,即當然不在其敘述之列。段氏強謂其“知有緜水而不知緜水即淯水之下流”,曆舉《方輿勝覽》、《四川志》、《隋書》以為之證。博則博矣,但各書行世,均屬在後。《宋書·州郡志》:“東江陽太守,雖領有緜水令,注明晉武帝置。”但李雄之亂,漢安縣已沒夷獠,緜水縣境地相接,想亦同在陷沒之中,而非人人所能盡知。酈氏於所知與洛合流之緜水,筆之於注,以完成一家言。於其所不知之緜水或淯水,付諸“蓋闕”,自是著作家本色。段氏於千有餘年之後,乃欲強古人所不知,並變亂其所知,以就一己之謬見,卒之南北雜糅,川流易位。餘取讀之,味同嚼蠟。《富順志》轉以此獲膾炙人口之譽,至數百年無非之者,蓋能深知其真味者,蓋亦寡矣。王祭酒校《水經注》,當時及古代名家,搜羅畢盡,對於段氏《中水考》一字弗及,殆真知酸鹹者耶!
古江州考
何耀光
古江州設置、遷徙,兩漢地志均無記載。晉以後,則眾說分歧,然對於年代,仍語焉不詳。吾人生兩千年後,欲確知其某一時期設置何地,某一時期移治何所,乃至困難之事。然近代考古家,對於遠古有探究之價值或必要之事件,為冊籍所不載或雖載而未克臻於翔實者,輒不惜多方搜求於金石古物而外,並從事長期發掘,期獲得有證據。然則,江州乃一古名都,距今雖遠,冊籍上記載仍複不少,設以治科學方式,作縝密檢討,發見真實,當亦非甚難事也。茲試分左列數點,逐一審究。
第一,江州縣何時設置,系秦縣抑系漢縣?
第二,江州縣設置在北岸抑在南岸?如在北岸,其時間性若何?
第三,如由北遷南,其年代是否可考?近人謂設在北岸乃季漢適然之事,是否確洵?
第四,江州縣與巴國都有無關系?
按,江州縣開始設置,當在張儀滅巴蜀之後分置三郡之時。舉證如次:
(一)《華陽國志》:“周慎靚王五年……張儀、司馬錯救苴巴,遂代蜀,滅之……因取巴。置巴、蜀、漢中三郡,分其地為三十一縣(原脫‘三十’兩字,茲據《元和志》補正),儀城江州。”
(二)《水經注》:“儀貪巴苴之富,因取巴,執王以歸而置巴郡然,治江州。”王校本趙釋曰:“此言秦置巴郡,故治江州。而漢之巴郡,亦即治焉。”
(三)《元和志·渝州》:“秦惠文王使張儀、司馬錯伐巴蜀,滅之,分其地為卅一縣。”
《元和補志·閬中縣》:“按,本秦縣。”《華陽國志》:“秦惠文王遣張儀、司馬錯伐蜀,滅之,分其地為卅一縣,此為閬中縣。”
(四)新斠注《地理志·江州》閻若璩曰:“巴郡江州。”又曰:“秦時即治江州。”
(五)《方輿紀要》:“江州城在府治西,相傳為秦張儀所築。置江北縣。”
(六)《巴中記》曰:“古江州城,張儀所築。”
據此,則江州既為張儀滅巴蜀後,分地設置,當然為三十一縣之一。其城亦張儀所築,即當然為秦縣。漢承厥舊,志有明文,更無待詮釋。第一問題既明,次敘設置地點。
(一)《華陽國志》:“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,有甘橘宮。今北府城是也。後乃遷南城。”
又按,《華陽國志》廖刋本及王謨《漢魏叢書》採用之張佳胤本(明人),兩書內容不同,而“郡治江州,巴水北,至後乃遷南城”云云,則完全一致,與《一統志》、《新書》、《省通志》、巴縣王志所引《國志》“後乃還南城”不同。巴縣與新志所引“今乃還南城”尤異。
(二)《水經·江水篇》:“又東北至巴郡江州縣東,強水、涪水、白水、宕渠水五水合,南流注之。”
《漾水篇》“漾水……東至武都縣為漢水……又東南過江州縣東,東南入於江。”
按,《水經》,唐題為桑欽撰。欽為漢成帝時人,其談巴郡及江州縣位置固屬最古。即據戴東原等核正,斷為三國魏人,仍在常志之先。就漢水“又,東南過江州縣東,東南入於江”審求江州設在北岸,殆形神畢見。蓋在南岸,則應雲“過江州北”。更無從過江東。而江水亦應雲“過巴郡江州縣東……五水自西北來注之”。不得雲“合南流注之”。以此見江州設在北岸歷時至遠。又按,江州縣地點當在江北縣舊治以上。
(三)庾仲雍所謂“江州縣對二水口,右則涪內水,左則蜀外水。”
此數語,酈善長引為“江州縣在北岸”之證。巴縣新志則引為“在南岸”之證。果使縣南遷後設在南坪,如《蜀中廣記》及《重慶府志》所載。南城,今南城坪,是對字尚有著落,但稽諸籍,實無治南城坪之事。舉證如次:
(1)但望疏:“郡治江州……地勢剛險,皆重屋累居,數有火害,又不相容。結舫水居者五百餘家,承二江之匯,江水盛漲,壞散顛溺,死者無數。”
(2)《華陽國志》:“李嚴更築大城……故穿城後山,自汶江通水巴江,使城為洲。”一本作“使城在孤洲上”。
(3)《三國志》:“李嚴自永安宮還,屯江州築大城。”
(4)王校《水經注》:“李嚴更城,周十六裏。”趙釋曰:“全氏曰‘嚴欲穿城後山,自汶江通水巴江。’以亮召,竟不果。”此事善長蓋失記之。
據此則江州如遷置南城坪,對字雖較有着,然不得雲“承二江之匯”,更不得雲“穿城後山,自汶江通水巴江,使城在孤洲上”。然則,江州南遷即在今之重慶,殆無疑義。更就對字研究,庾仲雍云云,尤為縣設北岸顯證。
(1)盛宏之《荊州記》:“馬頭戍,吳陸抗所屯,以對江津口,與晉羊祜相拒。”
(2)新覯注《地理志》:“江關都尉治,舊在赤甲城,後徙南岸對白帝城。”
(3)陸遊《入蜀記》:“瞿唐關西門,正對灩澦堆。”
以外如《水經注》所載:“江津戍南對馬頭岸龍穴水口,北對虎洲黃鵠山,東北對夏口城,蓋不一而足。”足證江州所對之處,並非江州所在之地。更足證江州所對之二水口在南,二水口所對之江州縣當然在北矣。
(四)《水經注》:“強水,即羌水……逕巴水故城南,李嚴所築大城北,西南入江。”
又載:“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北府城是也。後乃徙南城。”
(五)《蜀中廣記》引常道將《巴志》:“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,有甘橘宮。今北府城是也。後乃徙南城。”
又載:“志雲,北府城,今江北。”
(六)《方輿紀要》:“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。”引《巴志》與《蜀中廣記》同。末句亦雲“後乃徙南城。”
(七)《巴縣·王志》:“江州故城舊城,在巴水北。”
(八)《重慶府志》:“江州故城,不詳其地。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北府城是也(江北廳)。後徙南城。”又載:“江北廳本漢巴郡治。”《華陽國志》:“漢世,郡治江州,巴水北,有甘橘官。今北府城是也。”
(九)《寰宇記》:“漢水北有一城,時人謂之北府城,後漢巴郡所理。尋複還今理。”
(十)《省通志》(常明修):“江北廳,本漢巴郡治。”亦引《華陽國志》為據。
右列數家言,均為縣設北岸之證明。惟因縣址不明,後此又有在巴縣西北及西兩樣記載。
(一)《後漢書》章懷太子注:“江北故城,在巴縣西北。”《巴縣·王志》、《一統志》、《省通志》、《府志》,均引《後漢書》注“江州故城在巴縣西北”。
(二)《寰宇記》:“渝州巴縣……江北故城,漢縣名,廢城在今縣西北。”
以上兩家,記載江州縣位置,雖與前述各家略異,然相差尚不甚遠。至以後記載,則益形紛亂,發生不少衝突。再比次於左。
(甲)杜佑《通典》:“渝州巴(漢江州)縣,故城在今巴縣西。”
(乙)《後漢書》注(乾隆四年校刋本):“江州,漢縣名。江州故城在巴縣西。”
(丙)《一統志》:“江州故城在巴縣西。漢置縣,巴郡治。”
(丁)《省通志》(常明修):“江州故城,《一統志》在巴縣西。”
又載:“甘橘宮,舊志(指黃廷桂主修《省通志》),在巴縣江州故城內。”
又載:“多功城在巴縣西……”《廳志》:“在廳西北”。
(戊)《巴縣·王志》:“江州故城,縣西。漢置江州,為巴縣郡治。”
又載:“甘橘官,《通志》(黃廷桂修):‘在重慶府巴縣西’。”
又載:“多功城,《通志》:‘縣西四十裏’。”
(己)《重慶府志》:“江州故城在府治西。”
又載:“多功城,《通志》:‘在巴縣西……’。今在廳西北。”
(庚)新覯注《地理志》:“江州,在今重慶府西,《通典》、《後漢書》注,均在巴縣西。”
(辛)《禹貢錐指·導漾》篇:“漢巴郡,治江州縣。其故城在今重慶府巴縣西。”
(壬)《蜀中廣記》:“志雲,治西十裏……即佛圖關也。又三十裏為多功城,宋末築有多功寺。”
據上研求,始載江州縣設北岸,繼改為西北,尚不甚差遠。終逕直書曰:“巴縣西”,或“重慶西”,而方位遂以混淆。《蜀中廣記》所引巴縣舊志,竟以深入江北岸四十裏之多功城,移而與在南岸西上之佛圖關成一直線。而熊家彥同治四年主編《巴縣志稿》,亦將多功城收入巴縣境內。真是趣聞也。查《元和志》,渝州四至,本以合州為正北,尚與古合。《通典》乃改巴川郡為西至。其改江州故城為在巴縣西,亦較有據。《一統志》载巴縣,複改為西至璧山界若干裏,北至合州界若干裏。黃廷桂《省通志》從之。巴縣王志核正:“且以陸路……走馬岡交璧山界為正西。陸路……至風埡交合州界為正北。”常明《通志》、《重慶府志》所載巴縣四至,西界仍同,北界則一改北至江北廳界達江面十裏;一改北過江北廳界通江面五裏。陸路至風埡一百七十裏交合州界,是《一統志》、新舊《省通志》、《府志》、《巴縣志》所定巴縣位置,均與古較合,與《通典》顯異。其志江州故城,獨此而同之,並《後漢書》注亦從而竄改,使古籍真面目不復存在,斯亦吾人所大不解者也。然就多功城所在觀之,雖雲在巴縣西,究於實際不生影響。而江州故城原設北岸,亦可從而確定矣,但時之久暫,尚待審究。
查巴縣新志:“據《寰宇記》:‘北府城,後漢巴郡所理。尋複還今理’。”又引《華陽國志》:“今乃還南城”云云。斷為江州設北岸乃季漢適然之事,彼著眼“還”字,自無可厚非。但餘見廖刋本及王漠所採用之張佳胤本,均為“後乃遷南城。”了然不可易,已說明如前。而《水經注》亦地志中精審者,乃改“遷”為“徙”。想系以“遷”字易於淆訛,“徙”字則否,故逕為改易。至明代曹氏、清代顧景範、寇宗均宗之,非無見也。至“後乃還南城”,《一統志》、《省通志》、巴縣所引《國志》,均是如此。但於廖刋本、張佳胤俱不合。而上溯各載籍只《寰宇記》有“尋複還今理”一語。樂氏志地,每多臆之說。餘作《三巴考》,對於其分巴記載,已深非之。此言得“複還今理”,通無相當證明,自難盲從複考。
《春秋左傳注疏》:“桓公九年,巴子使韓服告楚。”杜預注:“巴國在巴郡江州縣。”
孔穎達疏《地理志》:“巴郡,故巴國。江州即其治下縣也。”
馬端臨《通考左傳》:“巴師侵鄾”。注雲:“巴國,今江州也……巴在巴子國。”
班書《地理志》:“巴郡,秦置。”《正義》曰:“《地理志》‘巴郡,秦置’,故巴國。”據此,則今本《漢書》“秦置”,下脫“故巴國”三字。
《續後漢志》:“江州,杜預曰巴國也。”
《華陽國志·巴志》:“巴子時,雖都江州,或治墊江。”
《水經注·江水篇》:“江州縣,故巴子之都也。”
《巴縣·王志》:“江州故城,《通志》:‘縣西,相傳為秦張儀所築。漢置江州縣,為巴郡治’。”杜預注:“故巴國都也。”《華陽國志》:“秦時,張儀滅巴,城江州。”又曰:“舊城在巴水北,今北府城是也。”
按,《一統志》所引亦同。但考今本《春秋左傳注疏》雲:“巴國在巴郡江州縣。”兩注不同。
《漢書·揚雄傳》:“楚漢之興也,揚氏遡江上,處巴之江州(李奇曰:‘江州,縣名,巴郡所治也’)。”
《一統志》:“江州故城在巴縣西,本巴子國都。漢置縣,為巴郡治。”
新覯注《地理志》:“巴郡,秦置。春秋巴國,以為郡氏(王念孫:‘巴子使韓服告楚……’)”。《正義》曰:“《地理志》:‘巴郡,故巴國’。”據此,則“巴郡秦置”下,當有“故巴國”三字。
《春秋左傳·昭公九年》:“……詹桓伯辭於晉,曰:‘……巴、濮、楚、鄧,吾南土也’。”《疏·正義》曰:“巴,巴郡,江州縣也。”
《通鑒綱目》:“周顯王七年,秦伯卒下楚,自漢中南有巴、黔中,皆以夷狄遇。《秦摭實》:巴,秦之郡名,即周巴子國也。秦滅蜀,置巴郡,漢因之。治江州縣。”
《華陽國志·巴志》:“張儀、司馬錯救苴巴,遂伐蜀,滅之。儀貪巴苴之富,因取巴……置巴、蜀及漢中郡,分其地為卅一縣。儀城江州。”
廖刋本“一”字下注曰“衍”。餘據《元和志》認定“一”字上脫“三十”兩字,予以補正。巴縣新志則據班書《高祖紀》,謂脫“四十”兩字。
查《元和志·渝州下》:“秦惠文王使張儀、司馬錯伐巴、蜀,滅之,分其地為卅一縣。”《元和補志·閬中縣下》:“按,本秦縣。”《華陽國志》雲:“周慎靚王五年,秦惠文王遣張儀、司馬錯伐巴、蜀,滅之。因取巴,執王以歸。分其地為卅一縣。”路史引《國志》亦載“……因取巴地,分為卅一縣(一本作“五十一縣”。疑“五”乃“三”之訛)。是《巴志》中應為分其地卅一縣殆無疑義。惟班書《高祖紀》載:“王巴、蜀、漢中四十一縣。”《太平禦覽》引《漢書》亦同。鄭樵《通志》:“王巴、蜀、漢中四十二縣。”(“二”字當系“一”字之訛)。《公羊傳》何休序疏:“王巴蜀之間四十一縣,都於南鄭。”荀悅《漢記》亦有同一記載。清人劉孟瞻《楚漢之際疆域表》:“王巴、蜀、漢中四十一縣。”並引漢代巴、蜀、漢中三郡,所轄三十八縣以為之證。兩說已形成壁壘對峙。以時代考之,竊以為,分地與分封確為兩事。其縣亦因時代先後而有增益。秦代開始設縣,面積最為廣闊。例如秦之臨卭,至唐則分為安仁、依政、臨溪、火井、蒲江五縣。嚴道則分為嚴道、百丈、名山、盧山、榮經五縣。膚施則分為延長、龍泉、城平、延福、大斌五縣。是分地之始祇有卅一縣,至楚封高祖王巴、蜀、漢中,距分地已曆百年左右,其增益十縣自正在情理之中,正不必再事研求。惟常氏《漢中志》,王巴蜀亦稱卅一縣,想系古本國志至宋代已不復完好,後伝未檢對,遂將分地之數,代分封之縣。《史記·高祖紀》:“王巴、蜀、漢中(《集解》,徐廣)卅二縣(按,“二”乃“一”之訛)”。殆與《漢中志》同一失誤耳。但巴志分地,實應以卅一縣為合宜。
三巴考
何耀光
三巴分治,道將常氏璩《華陽國志》(以下省作常志)記載綦詳。酈道元注《水經》,裴松之注《三國志》,均數數徵引,洵方志之精審者。自譙氏《巴記》出(《隋書·經籍志·三巴記》一卷,譙周撰,無《巴記》),而常志遂日就塵霾。分巴記載,迄今千數百載,尚紛如亂絲而莫衷一是。僕往復參稽,竊認《巴記》及《三巴記》皆陋儒偽冒之作,且無定本。允南始終未有此撰述載也。考《巴記》始見於徐廣《史記音義》,繼見於沈約《宋書·州郡志》,再見於劉昭《續漢志注補》。嗣此,胡三省注《通鑒》,樂史撰《寰宇記》,全祖望《駁水經注》引《常志》,均祖述之以標示新異(以外徵引及暗相沾據者尚多,不備載)。惟明代曹能始《蜀中名勝記》,清代王爾鑒《巴縣志》、乾隆《一統志》,均能探索正解,絀譙崇常。《四川省通志》(常明主撰)、《重慶府志》(寇宗)先後修訂,鹹遵此途徑。而常志乃如被蝕日月,晦而重光。不謂《一統志》在嘉慶時奉詔為第三次修正,又複然已死之灰,其《四川省府志表》且於夔州、重慶兩府之下,三國及晉代兩欄,各綴“巴東郡”三字,並頭雙身,矛盾顯著。楊丕複《輿地沿革表》更踵訛襲謬,愈離愈遠。近年,《合川(張)志》(森楷)、《雲陽(劉)志》(貞安)亟思糾正,誤解仍多。如不徹底揭櫫,千秋迷網,永無揕破之期。斯則治史地學者之羞也。不揣梼昧,謹侈陳《巴記》真偽暨諸家得失,與同好諸君子一商榷焉。
考譙氏出身,當在建安三四年間,距初平甚近。初平只有四年,當知之甚諗。乃諸家所引《巴記》,分巴均在初平六年,其非譙撰,顯見一斑。
譙氏卒於晉泰始六年,年七十有二。附記一。
臨江縣在前漢,乃巴郡所領十一縣之一,載在班書《地理志》中。莽雖改曰監江,建武中已滌除復舊。桓帝時,巴郡太守《請分巴疏》中明載“巴郡屬縣十四,敢欲分為二郡,一治臨江,一治安漢”等語。博聞如譙氏,且籍隸巴西,安有未曾見及之理?《巴記》乃載臨江縣初平六年置,如系譙撰,不應舛錯至此。
陳承祚受學允南,晉泰始五年還籍,走別譙氏,尚聆“吾年過七十,庶暮孔氏遺風之訓。”對於其著述,當然徹知。乃查所撰《蜀書·譙周傳》,只列《法訓》、《無經倫》、《古文考》諸書,其《春秋然否論》亦備見於《秦宓傳》內。至《巴記》及《三巴記》,則無一字涉及,其並未有此撰述,殆極了然。
《水經注》對於有關地志,采輯最富。而《巴記》則毫未徵引,已啟疑問。裴松之注《三國志》,徵引三國暨兩晉之著述,達數十種。譙允南之《蜀本紀》亦附見《秦宓傳》注中,果撰有《巴記》或《三巴記》,又與蜀漢疆宇關係密切,裴氏詎肯擯而不錄?
據《太平禦覽·州郡部·忠州》下,引稱譙周《巴記·地志》,同部《渝州》下,引稱《三巴記》是《巴記》、《三巴記》殊未可混為一談。又查《渝州》下,《三巴記》曰:“閬白二水東南流,曲折三回如巴字,故謂三巴。”《地部·巴字水》下,複引《三巴記》曰:“閬白二水合流,自漢中至始寧城下,入武陵曲折三回,有如巴字,亦曰‘巴江’,經峻峽謂之‘巴峽’,即此水也。”同一《三巴記》,同解巴字水,而有此差異,已覺奇特。載考《晉志》,始寧實與南陰平、晉原、寧蜀三郡同時設置在桓溫滅李勢之後,尤不應預見於譙氏手訂之書。
《巴記》及《三巴記》,均難認為譙氏所作,已略陳大概,更就各家徵引之異同,比勘如次。
(甲)《續漢志》梁劉昭補巴郡,下載:
譙周記曰:“初平六年,趙穎分巴為二郡,欲得巴舊名,故郡以墊江為治。安漢以下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劉璋分巴,以永寧為巴東郡,以墊江為巴西郡。”
墊江。《說文》:“褺,重衣也,從衣,執聲也。巴郡有墊江縣。”段玉裁注雲:“今《漢書·地理志》作‘墊江’。”《續漢書·郡國志》同,蓋淺人所改。以孟康注,音重疉之疉,故知原文不作墊也。其地有嘉陵江、渠江、涪江來會,如衣之重疉然,故以墊江名縣。今書作墊,如玷。並非。又合川龍多山唐人分竹頌摩岩居,褺江下從衣不從土可證。錄《合川(張)志》附記二。
趙穎、趙韙二字互用,義未詳。附記三。
龔熙臺《四川郡縣志第一·巴郡下》,引《續漢志》注:“譙周《巴記》,初平六年,趙穎分巴為二郡,穎欲得巴名,故郡以安漢為治,墊江以下為永寧。建安六年,劉璋以永寧為巴東郡,以安漢為巴西郡。附記四。
右志所引《巴記》與《方輿紀要·安漢故城》下所引《巴記》“初平六年分巴,以巴郡治安漢”云云略同。但今本《續漢志·注》則如甲款所述。兩氏所據,不知何本,待考。附記五。
(乙)胡三省注《通鑒·漢記》“建安六年,功曹阎普諫曰”之下,注載:
譙周《巴記》曰:“初平六年,趙韙分巴為二郡,欲得巴舊名,以墊江為治。安漢以下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劉璋分巴,以永寧為巴東郡,墊江為巴郡,閬中為巴西郡。
(丙)全祖望《駁水經注》,引《常志》王先謙校本趙釋所引,略載:
案,善良言,三巴建置,皆本常志而不知也……趙韙但分巴分二。至蹇胤訟始分為三。譙周《巴記》曰:“初平六年,趙韙分巴為二,韙欲得巴舊名,故郡以墊江為治,而割安漢以下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以蹇胤訟分巴郡為三,以永寧 為巴東郡,閬中為巴西郡,墊江為巴郡,是為三巴分置之次第(文長不備錄。全氏,清雍乾時翰林、庶吉士,曾七校《水經注》)。
三家均主《巴記》,惟(一),分治在初平六年。(二),最初僅分二郡。(三),最初分治,巴郡即移至墊江。各點相同。初平無六年,全氏亦駁之,不再贅。茲應審究者,如從劉氏初分為兩郡,繼改亦只兩邑,而巴郡在既改以後究竟消歸何往,其不合一也。胡、全兩氏在建安六年補出閬中為巴西,誠是。但巴郡何時回治江州,始終無明文。其不合二也。建安六年以後,劉氏以墊江為巴西郡,胡、全兩氏仍以墊江為巴郡。同一《巴記》,何岐出至此?其不合三也。趙韙為安漢人,其建議分巴為二,根據但疏而來,其欲得巴名,亦以但疏中有“敢欲分巴為二……一治安漢”等語為憑。籍其白劉璋,大旨不外(一),請准照。但疏以一郡治安漢。(二),請以治安漢之郡襲巴舊名而止。《巴記》乃竟反此,且割安漢屬永寧,殊乖趙韙本意。其不合四也。環考其他有意識之載籍,永寧從無考巴東 之明證(詳後)。其不合五也。
《常志》載:“巴東太守泰山但望采、文學椽趙芬等百餘人之建議,於桓帝永興二年三月甲午上疏請分巴。疏曰:‘巴郡,《圖經》境界,南北四千,東西五千,周萬餘裏,屬縣十四。土界遐遠,太守行農桑不到四縣,刺史行部不到十縣。郡治江州,時有溫風;遙縣客吏,多有疾病;地勢剛險,皆重屋累居,數有大害,又不相容;結舫水居五百餘家,承二江之匯,江水盛漲,壞散顛溺,死者無數……敢欲分為二郡,一治臨江,一治安漢”。朝議未許。附記六。
右疏大要在廢止原治江州之郡,另於臨江、安漢兩地各設一郡。全文五百餘言,敘述翔寔。《蜀中名勝記》曾採錄之。附記七。
三家同引《巴記》,而有種種不合如此,其為陋儒偽作,且無定本,殆明白如繪。全氏又駁常志,謂初平元年,劉璋尚未領益州牧,趙韙亦為征東。誠是。但此乃定本刋誤,曾由《水經注》官校本校正,原為興平元年。
紀昀、戴震等校上《水經注》,略雲,《水經注》四十卷……自明以來,絕無善本。惟朱謀瑋所校盛行於世,而舛謬複相仍。今以《永樂大典》所引,各按水名,逐條參校,非惟字句之訛,其中脫簡有自數十字以至四百餘字者。其道元《自序》一篇,亦惟《永樂大典》僅存,蓋當時所據,猶屬宋槧善本也。附記八。
王校《水經注·江水篇》注:“改白帝為永安……”漢獻帝興平元年下小注:“官本曰,近刻,訛作初平。”附記九。
官本既於乾隆三十九年印行,此點即不成問題,唯流傳未遍,訛本依然。故至今仍有迷惘如昔者。合川張志,以初平劉璋未領牧,遂於《合川沿革譜》內,改為“白益州牧劉焉。”其明證也。全氏又駁常志,自始即分巴為三,與趙韙建議不合。此則非是。當興平時,必有形勢家以江州居巴中心,已形成西蜀重鎮,如僅分二郡,一治安漢,一治臨江,則中心巴無郡治(《綱目》以江州為中巴,羅醇石撰有《中巴紀聞》)殊涉運棹不靈之說。進者,璋因加置一郡,自屬事所宜然。常氏雖未揭明,當日必出於此。此點既詳,再進而審究其他記載。
(丁)《宋書·州郡志》:齊永明五年,沈約奉敕撰,《益州刺史巴西太守》下載:
譙周《巴記》:“建安六年,劉璋分巴郡,墊江以上為巴西郡。”
《荊州刺史巴東公相》下載:
譙周《巴記》雲:“初平六年,荊州帳下司馬趙韙建議,分巴郡諸縣,安漢以下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劉璋改永寧為巴東郡。”
《右志》以墊江以上為巴西郡,與《常志》合,與劉、胡、全三氏所引則不合。其“改永寧為巴東”,與劉、胡、全三氏及《晉志》、《寰宇記》諸家合,與《常志》、《水經注》、《名勝記》、《一統志》諸家則不合。永寧治江州,其分治應位於巴郡太守之下,而列在巴東公相。巴東兩次改名,均由固陵而來,則抹煞不提,均難謂非失誤。
(戊)《寰宇記》,宋樂史撰,益州下載《劍南西道一》。
譙周《巴記》雲:“獻帝初平元年,劉璋分巴郡,立永寧郡……二十一年,劉備分巴郡立固陵郡。”
《渝州》下載,《山南西道四》:
“後漢初平,益州牧劉璋分巴郡為二,墊江以上為巴郡,理安漢;墊江以下為永寧郡,理江州。建安六年,璋改永寧為巴東郡,巴郡為巴西郡。二十一年,蜀先主又以巴郡所管朐忍、魚複置固陵郡。章武元年,又改固陵郡為巴東郡,而江州巴東郡複為巴郡。於是,巴郡分為三,號曰‘三巴’。”
《忠州》下載,《山南東道八》:
“譙周《巴記》雲:‘後漢初平六年,立臨江縣,屬永寧郡……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郡,臨江縣屬焉’。”
臨江縣建置不合,前已駁正,茲不贅。其補出置固陵郡,較前四家差備,但系複置,而非創置;系六縣而非兩縣。則仍未澈知巴郡移安漢,早於建安六年回治江州。茲乃稱章武元年江州巴東郡。然則,是年以前,巴郡究治何地?嚴顏、王謀、趙作在建安六年以後,十九年以前,先後為劉璋巴郡太守。費觀、廖立、張裔、輔匡在十九年後,章武以前,先後為巴郡太守(見《常志》、《三國志》)。如無巴郡,試問守從何來?又興平元年(近本訛作初平,茲依《水經注》官本改正)開始分治,即置有固陵郡,建安六年,蹇胤訟爭巴名,乃改永寧為巴郡,仍治州,以墊江以上為巴西郡,移治閬中。改固陵為巴東,仍治魚複。是建安六年,只就原分三郡改易名義而已。胡、全兩氏謂建安六年始分三郡固誤。樂氏謂至卄一年始分三郡,至章武元年始完成三巴,尤誤也。又二十一年複置之固陵郡,據《常志》乃合朐忍、魚複、漢豐羊渠及宜都之巫北並六縣組成,與自始設立之固陵郡僅領朐忍、魚複兩縣,其範圍廣狹,正自不同也。至此,有一疑問,最初設立之固陵郡,未數年即改為巴東,至二十一年,此巴東郡消歸何往?何以又複置固陵郡?此點常氏又記載,後再說明。
六縣,《四川省通志》有宜都無漢豐。宜都乃先主改彝陵置,是郡非縣。今本《常志》無漢豐而有兩空格,在漢豐縣下,複注建安二十一年置。《元和郡縣志·開州》下載:“本漢朐忍縣,後漢分置漢豐縣,屬固陵郡。然則,漢豐乃於固陵同置者。兩□□乃‘漢豐’二字之脫落”。附記十。
《四川郡縣誌》亦以六都為縣之一,實沿舊省志而誤。附記十一。
(己)《晉書·地理志》,唐太宗禦撰《梁州》下載:
“漢獻帝初平六年,以臨江縣屬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郡,分巴郡墊江置巴西郡。
益州下載:
獻帝初平元年,劉璋分巴立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,以巴郡為巴西……二十一年,劉備分巴郡立固陵郡。蜀章武元年,又改固陵為巴東郡,巴西郡為巴郡。
右志不著所據何書。其稱“改固陵為巴東郡”,失誤與上述各家同。其稱“分巴郡墊江置巴西郡”與劉昭所引《巴記》同。與胡、全兩家主張則不同。《合川(張)志·大事譜》亦擯而未采。至稱改巴西為巴郡,更不知何所根據。一代正史,離奇至此,錢氏大昕斥為紕謬允已。《雲陽(劉)志》既病其糾紛,乃不據。《常志》折之而引楊丕複江州仍為巴郡云云,贊為一言解紛。詎知此語不錯,其他錯誤,較之《晉志》直二五與一十之比。等耳。
《合川(張)志•大事譜》:“孝獻帝初平元年,分巴為巴郡、永寧、固陵三郡。”下引《常志》:“安漢趙穎建議分巴為二郡。穎欲得巴郡舊名,故白益州牧劉璋,以墊江以上為巴郡”云云為據。
又建安六年,始分三巴,以墊江縣屬巴西郡。複引《常志》“魚複蹇允白璋,爭巴名”一段為據,並依《宋志》增添“墊江以上為巴郡”七字,是其對於《晉志》分墊江置巴西郡顯不採用。茲查該志《合川縣沿革譜》,對於譙氏《巴記》已予以詳駁,對於《晉志》章武元年以巴西郡為巴郡,更力斥其非。乃又刺取“分巴郡墊江置巴西郡”一語為信而可征。核之《大事譜》,既嫌自亂其例。考之各載籍如《四川省通志•合川》下載:“漢置墊江縣,屬巴郡,後漢因之。”《宋書•州郡志•墊江令》下,記載亦同。又《常志》、《晉志》均列墊江於巴郡之下,並無增設郡治之記載。則《晉志》所載分墊江置巴西郡云云,未免空滑無稽。附記十二。
又《張志》駁《常志》四誤,其三點實緣近刋本誤“興平”為“初平”而起,早由《水經注》官校本改正,即屬不成問題。其另一點按常氏《劉二牧志》,明載“議郎河南厐羲”。《巴志》中所載江南,當然是手民刋誤,何能訾及撰人。附記十三。
(庚)《元和郡國志》,唐李吉甫撰,《劍南道·渝州》下載:
“劉璋為益州牧……於是分巴,自墊江以下為永寧郡。先主又以固陵郡為巴東郡。由是,巴郡分而為三,號曰‘三巴’。”
右志夔州、閬州各部已殘闕不完,其補輯者是否與原作吻合,亦不能揣知。故分巴次序,在其他部分曾否有聯絡記載,足以互資印證,殊難斷定。如勵就本段文面審核,則只見兩巴,殊嫌掛漏。轉不若《通考》、《通志》、《九域志》等一概消去,較覺爽快。又三巴實完成於劉璋領牧之年,李氏乃以屬之先主,為時未免過晚。
(辛)《方輿記要》,清顧祖禹撰,《重慶府》下引:
《晉志》:“初平元年,劉璋分巴,立永寧郡治江州。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郡。章武元年,改巴東仍屬巴郡。”
《保寧府》下引《常志》(見後),又引宋白曰:“建安六年,改巴郡為巴西,始自安漢治閬中。”
《夔州府》下載:
“後漢末,置固陵郡,又改為巴東郡。三國、漢因之。下引《晉志》:“初平元年,劉璋分巴郡立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郡。先主分巴東立固陵郡。章武元年,又改固陵為巴東郡,前巴東為巴郡。”
《紀要》亦地中之大著述,其記載巴西建置引宋說最合。《四川省通志·南充縣》下:“漢置安漢縣,屬巴郡。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移巴郡,未治,建安六年,改屬巴西郡,與宋說洵互無間。惟《晉志》紕繆,早為治史地者所不取。顧氏乃兩引之,核與原文,又多不符。中如改巴東仍屬巴郡及前改巴東為巴郡云云。如非別有所本或刋刻舛錯,殊難免雜糅矯造之嫌。”
(壬)《輿地沿革表》,清楊丕複撰。《後漢巴郡·縣十四》下載:
“按,初平元年,益州從事趙韙分巴為二,以巴郡治墊江。自安漢以下為永寧郡。至建安六年,劉璋又以永寧為巴東郡,閬中為巴西郡,江州仍為巴郡。所謂三巴也。”
夔府下載:
“初平六年,分巴置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改永寧為巴東郡。”
《蜀漢益州牧》下載:
“巴西,建安六年,劉璋分巴置。”
“巴東,建安六年,劉璋以永寧改置。”
右表以永寧改置位於夔州府之下,是直認永寧自始即治魚複,並不認有固陵郡之存在,亦不認永寧有治江州之歷史。此種快刀斬亂麻之手段,多為直爽,實則顢頇。
以上甲乙丙丁壬五家,無固陵記載,戊己庚辛四家,則謂系劉先主置。復查《水經·江水篇》:“又東過魚複縣,夷水出焉”之下注載:
(一)“江水又逕魚複縣之固陵舊郡治固陵溪西二裏固陵村。溪即永穀也。”
(二)“江水又東為落牛灘,逕故陵北,江側有六大墳。庾仲雍曰,楚都丹陽,所葬亦猶枳之巴陵矣,故以故陵為名也。”
(三)“江水又逕魚複縣故域西……《地理志·江關都尉》:‘治……公孫述改白帝……章武二年,劉備改白帝曰永安,巴東郡治也。漢獻帝興平元年,分巴為三郡,以魚複為固陵郡。蹇胤訴,劉璋改為巴東郡,治白帝’。”
“故陵”,《常志》及其他地志多作“固陵”。附記十四。
《三國志·蜀書·劉琰傳》載:
“蜀既平,以琰為固陵太守。”
《四川郡縣志》於蜀漢巴東郡之次,另立固陵一郡,引《常志》、《水經注》為據。洵有見地。附記十五。
據此,則固陵郡早於分巴時設置,治魚複。至建安六年,乃改名巴東而廢止。先主定益州,改巴東為江關都尉,而巴東郡治亦因以廢止。至二十一年,又以都尉治非便,乃合六縣重組固陵郡(六縣見前,江關都尉見後)。複因徐惠等表訟,聽複為巴東而廢止。其經歷均鑿鑿可據。甲乙等五家並無記載,固誤;戊己等家不及初置,亦未始非遺漏也。至改永寧為巴東,除《元和志》外,各家皆然,且有謂三巴完成直在章武元年,均不能謂非沿訛襲謬。試臚舉反證如次。
(一)《水經注》載:
“興平元年,分巴為三郡。於江州,則永寧郡治也。至建安六年,劉璋納蹇碩訟複為巴郡。”
又,“江水逕魚複故城”,下載:
“興平元年,分巴為三郡,以魚複為固陵郡。”
(二)清代《一統志》(乾隆卄九年奉詔修正)《重慶府》下載:
“興平元年(原本訛初平,茲依《水經注》官校本改正。下仿此),劉璋改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複為巴郡。”
《南充縣》下載:
“漢置漢安縣,屬巴郡。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移巴郡來治。建安六年,改屬巴西郡。”
《閬中縣》下載:
《閬中故城》下載:“後漢建安中,分為巴西郡治。”
“秦置縣。後漢建安六年,劉璋徙厐羲為巴西太守,是為三巴之一。”
《夔州府》下載:
“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分置固陵郡。建安六年,改為巴東郡。”
(三)清代《輿地通考·重慶》下載:
“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改為永寧郡。建安六年,複為巴郡。”
《南充縣》下載:“漢置安漢縣,屬巴郡。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移巴郡來。建安六年,改屬巴西郡。”
《夔州府》下載:
“後漢興平元年,劉璋分置固陵郡。建安六年,改為巴東郡。”
右考不著撰人姓名,訛舛亦在不免,惟記載分巴尚合,故節取之。附記十六。
(四)《通鑒·漢紀》載:
“建安十六年,備至巴郡,巴郡太守嚴顏拊心歎曰:‘此所謂獨坐窮山,故虎自衛者也。’備至江州,北由墊江詣涪。”
“十八年,益州從事鄭度……謂璋曰:‘……計莫如盡驅巴西、梓潼民內涪水以西。”
“十九年,諸葛亮與張飛、趙雲泝流,克巴東,至江州,破巴郡,太守嚴顏生獲之……飛定巴西德陽。”
“卄年,張魯走巴西。黃權言於備曰:‘若失關中,則三巴不振。’魏公操使張郃督軍徇三巴……劉備使巴西太守拒郃。”
(五)《綱目》載:
“諸葛亮與張飛、趙雲將兵,泝流克巴東,破巴郡……飛定巴西德陽。”
(六)《蜀鑒》載:“建安十九年,諸葛亮與張飛、趙雲泝流克巴東,至江州,破巴郡太守嚴顏……飛定巴西德陽”
(七)《三國志·蜀書·張飛傳》載:
“先主入益州,還攻劉璋。飛與諸葛亮泝江而上,分定郡縣,至江州,破璋將巴郡太守嚴顏……益州既平,以飛領巴西太守。”
(八)《方輿紀要·岷江》下載:
“先主取益州,諸葛武侯自荊州來會,克巴東(原注,今夔州府),至江州,破巴郡(今重慶府)。”
《涪江》下載:
“建安十六年,先主入蜀,至郡,由墊江水(今合州)入涪。”
右兩條,與上列諸家均合,故節取之。附記十七。
(九)《常志·劉二牧紀》載(《常志》內分《巴志》、《蜀志》、《漢中志》、《劉先主志》、《公孫述》、《劉二牧志》等十二目):
“十六年,劉主率萬人泝江西上……至巴郡……由巴水達涪。”
“十九年,諸葛亮,張飛、趙雲等泝江,降下巴東,入巴郡。巴郡太守巴西趙筰拒守。飛攻破之,獲將軍嚴顏……飛攻破巴西……巴西功曹龔諶迎飛。”
右列記載,第一足證自始分巴,即系三郡。全氏謂因蹇胤訟。始分為三,洵屬臆揣。第二足證巴郡已於建安六年回治江州。胡、全諸氏所稱六年以後仍治墊江,根本無據。第三足證分巴伊始,巴郡治安漢,永寧治江州,固陵治魚腹,巴郡從無治墊江之時。第四足證永寧確因巴郡回治江州而消滅。諸家所稱永寧改巴東,固非。楊氏直認永寧自始治魚複,尤非。第五足證建安十九年以前,三巴鼎足峙立。諸家稱章武元年,巴郡始分為三,另曰“三巴”,尤涉誤會。
分巴問題,至此已大段明瞭,又進而審究《常志》、常氏《巴志》載。
(一)獻帝興平元年,征東中郎將安漢趙穎建議,分巴為二郡。穎欲得巴舊名,故白益州牧劉璋(此下疑有一“璋”字)。璋以墊江以上為巴郡,河南(今本訛作江南,依《劉二牧志》明載,議郎河南厐羲,此江字亦屬刋誤,合予更正)厐羲為太守,治安漢,以江州治臨江為永寧郡,朐忍至魚複為固陵郡。巴遂分矣。
趙穎建議分巴為二。其白劉璋,只在一治安漢,襲巴舊名而止,與蹇胤白劉璋只爭巴名而止。徐惠、蹇機上表自訟,只訟失巴名而止。至分郡為三,則璋自主之,猶之加三郡以巴名,聽複為巴東,均由璋與先主自主之。三事本同一例,惟第二例於“白璋,爭巴名”下標有一“璋”字,第三例於“失巴名,上表自訟”下標“先主”二字,第一例“白益州牧劉璋”下獨無,遂至疑義橫生。且有分巴屬之趙穎者。如依據下兩例,增一“璋”字,則界劃分明,群議自息矣。
《巴志》又載:
(二)“建安六年,魚複蹇允白璋,爭巴名。璋乃改永寧為巴郡,以固陵為巴東,徙羲為巴西太守。是為三巴。”
《合川(張)志》大事譜》,于“以固陵為巴東”之下,增“墊江以上為巴西”一句。自注原無此七字,依《宋志》引《巴記》“分巴郡,墊江以上為巴西郡”一語添入。《四川郡縣誌》,亦謂無改“墊江以上為巴西郡”之語。疑刋本有闕文。按此段緊接前段而來,前段明載以“墊江以上為巴西郡,河南厐羲為太守”。此段接載“以永寧改巴郡,以固陵改巴東,則徙羲為太守”之巴西非由前巴郡改名,試問從何產生?文面上,巴郡、巴東、巴西既三足鼎峙,對於巴西,且已委任太守,下文複接以“是為三巴”四字,表裏精神,面面俱到,此種書法,活筆、省筆、亦妙筆也!增益七字,似不免畫蛇添足之嫌。
《巴志》又載:
(三)“巴東郡,先主入益州改為江關都尉。”
《寰宇記·奉節縣》下載,《山南道七》:
“赤甲城……與舊白帝城相連,皆在縣北,即楚地江關都尉之要焉。鄧芝從先主入蜀,為江關之都尉,城即芝鎮於此也。查,江關都尉之設置,在漢武帝初,其治民比郡。彼時,邊地往往有廢郡設都尉之例。天漢四年,廢沈黎郡設西部都尉,其一例也。魚復舊為江關都尉治,遂因以廢止。至二十一年,複廢都郡治,另劃六縣,重組固陵郡。《常志》雖未逐一揭載,然就本文一“改”字及下文兩“聽”、“複”字,審究其程式,殆可連想而得也(都尉設置,見《班書·百官表》、《範書·百官志》)。
《四川郡縣志》對於固陵兩次改名巴東,謂常氏《巴志》與巴東郡下二說不合。殆未著眼巴東曾一度廢止之故。附記十八。
《巴志》又載:
(四)“建安二十一年,以朐忍、魚複、漢豐、羊渠及宜都之巫北,並六縣為固陵郡,武陵康立為太守。”
劉琰為固陵太守當在康後。附記十九。
《巴志》又載:
(五)“章武元年,朐忍徐惠、魚複蹇機以失巴名上表自訟。先主聽複為巴東,南郡輔匡為太守。”
此第二次失巴名,與第一次蹇胤爭巴名情事相類,而實不同,並無牽混之跡。
《巴志》又載:
“迄吳平巴東後,省羊渠,置南浦。晉太康初,將巫北還建平。但四縣,朐忍、魚複、漢豐、南浦。”
此《常志》記載三巴分置之次第,較之《巴記》及其他各家,孰得孰失,致有辯也。或疑六縣與江關都尉之置廢,各地志鮮載,似未免文獻無征。誠然,但亦不盡然。孔子據百卄國寶書而作《春秋》,此寶書固不必家習而人見也。左氏記巴事,桓、莊、文、哀四世均有傳。然考之《麟經》,僅文公十六年,載有“楚人、秦人、巴人滅庸”八字。核之公、榖兩氏傳,則無聞焉耳矣,初未聞有以無征不信為左氏病也。太史公《河渠書》,敘蜀守李冰鑿離堆,落落六十餘字,常氏記述,乃至數百餘言,且多軼出《史記》原文含義以外。全氏乃反常者,對此則曰:“向非《華陽國志》至今存,則李冰之詳,不可得聞矣。”據常氏序志載:
“李氏據蜀,兵連戰結,三州傾墜,生民殲盡……桑梓之域,曠為長野……乃考諸舊紀、先儒所傳、並《南裔志》,驗以《漢書》,取其近是,及自所聞,以著斯篇。”
據此,則斯志殊不能謂無所本。犆斯志,而所本諸書,塵霾渙散而不盡相偕以傳,致考古者,無從資以印證耳。或又以《蜀志》多神話訾常氏者,此亦未足訾。自來正史敘述開國帝王,莫不有神奇記載,卄四史殆同一例,究未聞以此遂並其確鑿敘述,鹹視為無足重輕。況序志對於斃靈屍、萇弘血、杜宇魄悉辯其不然。並推其起源,或出於具有滑稽性之祝元靈 ,洵非無所抉擇者也。近代達人,尚以此少之,抑過矣。惟今本多殘闕不可讀,其完整處亦往往有訛字衍文。趙宋時,雖經呂氏大防、李氏塈後先修正,終未克復常氏舊觀。此則古籍之厄劫,於著者無與焉。
又,《輿地紀勝》、《輿地廣記》、《東晉南北朝輿地表》諸書,對於分巴,均有記載,然皆雜糅割裂,故付諸不論。附記二十。